市民张女士来电:我离婚后才知道前夫曾以我的名义注册了一家公司,并借款100万元,如今债主上门要账,我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偿还借款?
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云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对夫妻双方债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杨云霞做了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张女士名下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中没有其签名,由此可以认定其没有参与公司注册和经营。张女士未离婚时,这笔100万元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双方的家庭生活,从资金流向证实,张女士的前夫以个人名义使用了这笔钱。因此,张女士不用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