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珂)“感谢检察官秉公办案,为我主持公道。”11月26日,家住解放区的小亮(化名)将一面锦旗送到了博爱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的手里,对检察官依法监督还其公道表示感谢。
“我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开庭通知及判决的文书,莫名陷入一起偿还银行贷款的案件中。现在法院把我定为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希望检察官查清真相,为我做主。”2020年12月14日,小亮来到博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立案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调取了案卷,查阅了全部材料。发现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导致小亮未能参加庭审主张答辩权利。
原来,焦作市某汽车维修公司经理金某为了偿还其在博爱县某银行的贷款,便用其名下另一公司焦作市某贸易公司再次向该银行贷款600万元,并让司机小亮担保。
“我曾告知银行工作人员,说我不具备担保条件,可他们说不会对我有任何影响。碍于老板的面子,我按照银行的要求在一张空白合同上签了字。”小亮说。
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在贷款过程中,该贸易公司财务报表及购买合同均系伪造,借款资金也未按照合同规定用来购买汽车,而是在收到贷款的当日就归还了该汽车维修公司之前的贷款。两个公司实为一人掌控,存在关联性,人员和业务交叉混同,而这两家公司老板金某的行为应视为以新贷还旧贷。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同一借款人以新贷还旧贷,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021年3月12日,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8月20日,博爱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银行对小亮的诉讼请求,判决小亮不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银行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时隔一年,我又能乘坐高铁了。”小亮高兴地说。⑦
(线索提供: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