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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每月净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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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每月净得钱?
法官提醒:别被“黑灰产业”蒙蔽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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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杨珂)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高发姿态,买卖银行卡逐渐成为新型“黑灰产业”,一些年轻人防范意识较低,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从而身陷囹圄。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今年21岁的丁某是个无业游民。从2021年3月开始,他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在网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名下5张银行卡提供给网络赌博洗钱平台,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截至案发,该5张银行卡共收取违法所得752万余元,而丁某也从犯罪中获取收益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7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武陟县人民法院遂对丁某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该案的法官常丽君提醒广大市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但破坏了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请勿心存侥幸将自己的银行卡贩卖、出租、转借他人。

  为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广大市民一定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不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银行卡等关键信息,不出借、出售、转让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卡和电话卡;遇事不慌张,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如果发现自己被骗或发现诈骗犯罪,要搜集信息、保存证据,及时报警;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上的一切行为均有迹可查,莫因贪图小利而违法犯罪;保持头脑清醒,养成良好的购物、支付习惯,网络购物支付选择正规平台进行操作,推荐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防患于未然。⑦

  (线索提供: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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