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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4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欠债人以唯一住房抗拒执行
法院巧妙置换终于顺利执结


 

  本报记者 仝伟平

  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子,能否对这套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法院采取“以大换小、以城区换市郊”的执行方式,将案件顺利执结。

  【案情回放】 被执行人付某因做生意向曾某借款55万余元。曾某多次催债,付某总以生意亏损为由不还。2010年3月,曾某将付某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付某限期向曾某偿还5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付某一直未还款。2011年2月,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明,付某名下仅有一套面积135平方米的住房,没有银行存款和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曾某申请法院对该房子进行拍卖抵债。而被执行人付某认为自己仅有这一套住房,如果抵债,生活不能保障,因此抗拒法院执行房屋。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法律及现行司法解释规定要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但对繁华地段的高价房并未明确规定“一套住房”不能执行。付某的房子面积较大,且地处城区繁华地段,房价较高,如果将此房置换成相对价廉的房屋,这样既保障了付某的居住权,又能让付某有钱还债。法院遂确定“以大换小、以城区换市郊”换房执行的方法,将此案顺利执结。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根据200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不少人据此认为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应当说这是一种误解。

  孙志强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房屋不能执行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而不是保护其享受超过生存权以外的居住条件。而且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强调的是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并不是说一套房屋就不能执行。否则,会出现债务人居住一套豪宅甚至别墅,却不能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的荒唐局面。本案被执行人付某虽然仅有一套住房,但面积较大、所处位置较好、房屋价值较高,因此法院对其进行置换执结该案是正确的。

  孙志强认为,在具体执行中既要注意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又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在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和被执行人的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做到案结事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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