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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死丛飞遗孀的少年
该不该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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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杰

  备受众多媒体关注的丛飞妻子邢丹不幸罹难一案有了结果。16日下午,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向媒体通报,邢丹之死竟源于3名不到20岁的青少年在高速路旁掷石取乐,当时他们先后掷中4辆过往车辆,另3辆被掷中汽车因无大碍未报警。目前3人已被警方抓获。

  (4月17日《信息时报》)  

  警方审讯得知,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林某健(男,1996年7月出生)、蔡某成(男,1994年5月出生)、黄某泉(男,1992年4月出生),均为同村村民,小学辍学、无业。掷中受害人邢丹所乘汽车前挡风玻璃并致其死亡的一混凝土块是由年仅15岁的林某健掷出,混凝土块体积为12厘米×9厘米×4厘米,大小与成年人拳头大小相近。由于少年供称“扔石取乐”,警方排除蓄意谋杀和抢劫的可能。而律师则分析认为,林某健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不是故意伤害,更不是故意杀人”,因其不满16周岁将不予刑事处罚,同行的两人则因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定罪。律师的这一推论让许多网友不能接受。从目前的情况看,3少年“扔石取乐”的行为已经造成邢丹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关注的焦点接下来就是直接造成邢丹死亡的行为人及其他两人是否涉嫌犯罪,特别是年仅15岁的林某健是否要为邢丹死亡的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依笔者分析,由于3少年只是“扔石取乐”,可以排除3人共同犯罪的故意,因而每个人都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却不能简单以“扔石取乐”为由而否定个人的犯罪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因而不能同意律师关于“林某健过失致人死亡,其他2人不构成犯罪”的判断。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林某健虽未成年,但已经15岁,应当说对自己的行为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尤其是,近距离向高速行驶中的汽车扔石,可能对车内人员造成一定伤害甚至更严重的后果,这是一个不需要多少专业知识和素养就能掌握的生活常识。如果说林某健“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都是说不通的,最起码12厘米×9厘米×4厘米的混凝土块,不规则带有尖锐棱角,重量或超过半公斤,即使投向一个静止不动的人也会造成一定的伤害,若是砸中要害部位甚至直接造成死亡,何况从侧前方砸向高速行驶的汽车挡风玻璃,15岁正常智力的少年难道想不到汽车前排一定会有人吗?混凝土块穿透玻璃落到人身上不会造成伤害吗?从这个意义上讲,林某健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是明知的,也是放任的,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属于(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至于蔡某成和黄某泉的行为,笔者则认为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应负刑事责任。因为,第一,2人均已满16周岁,具有一般刑事责任能力,对自己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第二,2人虽然也声称“扔石取乐”,但其向高速行驶的汽车投石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给不特定的他人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带来巨大威胁;第三,所谓的“取乐”其实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和财产为乐,意在追求损害他人的后果,而且对后果大小持完全放任的态度,有明显的主观恶性。所有这些都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征,应以此罪追究2人的刑事责任。当然,蔡某成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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