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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分城乡道路沿线规划
土地管理严禁违法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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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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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分城乡道路沿线规划
土地管理严禁违法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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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土地管理、保障城乡建设健康发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部分城乡道路沿线规划土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林邓线、东海大道、南洋路、中南路、迎宾路、人民路、中原路两侧各500米以内确定为规划土地管理的重点控制范围。控制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接受统一的建设管理。

  二、控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协商买卖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控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收购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协商转让交易国有土地。

  三、控制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包括对现有建筑物实施扩建)必须经市、县城乡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实施建设,凡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擅自改变规划进行建设的,均视为违法建设。

  四、凡违法进行建设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住建城乡建设和房产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五、控制范围内的县、乡镇(办事处)、村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国土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按照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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