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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4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5月1日起,我市商品房开始明码标价销售

作者:詹长松 通讯员薛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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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詹长松 通讯员薛安同)“从5月1日起,我市商品房销售开始实行一套一标价,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动员部署会上获得的信息。

  据了解,实行明码标价后,我市商品房销售实行申报价格管理,预售的商品房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需要标明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要明确售房价格优惠幅度。经营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的,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后,方能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的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有: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优惠折扣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品房销售中存在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新规定就是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制定。商品房的申报价格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现场公示价格应当与向价格主管部门的申报价格一致。销售价格可按设置的优惠折扣条件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商品房经营者如违反新规定,物价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进行处罚。

  该负责人提醒,商品房经营者如果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有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市民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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