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中国·世界·市场卫士 上一版3  4下一版
图片新闻
市工商局综合整治旅游市场
延伸阅读
图片新闻
第728期
修武县工商局做好“红盾护农”文章
李万工商所严查食品流通市场
沿海地区人口老龄化突出
男性占总人口51.27%
女性占48.73%
强风暴袭击美南部
已致182人死亡
焦作日报 | 焦作晚报 | 焦作网 | 焦作论坛
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2011年4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
取消个体户管理费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 jzsjb 到 10658300 即可订阅《焦作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登录 焦作网t.sina.com.cn/jzwww焦作手机报t.sina.com.cn/jzsjb) 官方微博参与互动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条例》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一百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这次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则明确取消了向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费的规定,只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时应缴纳登记费。

  另外,《个体工商户条例》还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年度验照时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3上一篇  
 
   
   
   

焦作日报社数字报刊  地址:焦作市山阳路56号 焦作日报社主办  邮编:454002  电话:0391-3924268
豫ICP备05017631号
所有内容为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