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是12358价格举报电话开通10周年,10年来,价格主管部门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10年来,我市各级价格举报中心共受理价格投诉和咨询6946件,其中政策咨询4112件、立案查处价格举报案件1524件、退还消费者284.89万元、罚款142.96万元,办结率为99.8%。10年来,经过我市各级价格执法人员的辛勤努力,12358价格举报电话家喻户晓。焦作市价格举报中心先后收到群众送来的牌匾和锦旗20多块(面)、表扬信40多封,同时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予“全国价格举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问:12358价格举报电话是什么时间开通的?
答:2001年3月1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向社会公布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电话12358,作为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价格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要求各地在2001年5月1日前开通。12358作为电信网码资源属国家所有,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问:12358价格举报电话开通的目的是什么?它起到了什么作用?
答: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发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方便人民群众对价格问题投诉举报。价格举报电话12358是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一个热线窗口,是树立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人民公仆良好形象的一个窗口。价格举报电话12358的开通,在治理乱收费、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欺诈过程中,对维护消费者利益和规范收费、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问:对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工作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要求全天24小时开通12358电话,设置有人工和语音两种系统,能人工接听,也能语音自动记录,有专人值守;工作人员接听电话要热情,要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耐心听取群众投诉,认真做好记录;要做到有举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馈的“四必”方针。
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是什么时间公布的?
答:2004年8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15号令,公布了新的现行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问:举报人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提供什么样的内容,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举报人)认为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同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问: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答复举报人?
答: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
问:经营者有哪些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人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答: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或者其他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9.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1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11.在接受价格监督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12.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问: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举报情形都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1.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3.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4.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