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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减少采矿权总数27%以上
我市棚改征收补偿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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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5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先听民声 后改方案
我市棚改征收补偿有新规

作者:秦秦 实习生马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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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秦秦 实习生马钥) 近日,记者从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上获悉,我市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印发了《关于加强焦作市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城区房屋征收部门认为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根据房屋评估价格和调查核实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然后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建、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凡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区政府组织召开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区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建、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不予补偿。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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