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马某大学毕业后到某贸易公司上班,并负责驾驶公司所有的一辆轿车。2010年7月28日,马某的朋友王某提出想借用该轿车。马某本不愿借,但碍于朋友情面,遂将该车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资格证的王某使用。王某遂驾驶该车拉上朋友张某等3人去玩,途中因操作失误发生车祸,致使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张某当场死亡。经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肇事轿车检验合格至2008年8月,之后一直未检验。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驾驶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应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某贸易公司对车辆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及时投保车辆交强险,致使被害人父母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且未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审,致使车辆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上路行驶,存在明显过错,应与王某连带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马某出借车辆时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无驾驶证的王某驾驶该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16万元,某贸易公司负连带责任;马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万元。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以往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机动车车主是否存在过错,一般都判决肇事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法律将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确定为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出借的车辆发生事故,如果不能证明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车主就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属某贸易公司所有,但由于该公司对车辆疏于管理,没有投保交强险,也未按期进行检验,公司员工马某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该贸易公司和马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