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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5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焦作新区建设的决定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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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战略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规划建设焦作新区的重大决策,全力加快焦作新区建设步伐,市委、市政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规划建设焦作新区的重大意义

  (一)规划建设焦作新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焦作走在中原经济区建设前列的战略举措。《中原经济区建设纲要》把焦作定位成核心区城市之一,市委、市政府提出了焦作走在中原经济区建设前列的奋斗目标。规划建设焦作新区,是实施建设中原经济区战略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焦作走在中原经济区建设前列的重要载体和主要平台,是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对全市乃至全省今后的发展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规划建设焦作新区,是遵循城市发展规律、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现实需要。城市空间决定发展空间;有发展空间,才有发展潜力和动力。规划建设焦作新区,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社会生产要素,有效整合区域内各个经济主体和单元,有利于焦作成为辐射带动豫西北、晋东南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利于发挥中原城市群城市间的系统效应和倍增效应,壮大中原城市群的总体实力,加快中原崛起。

  (三)规划建设焦作新区,是焦作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成为更具活力新型城市的必然要求。焦作新区区域规模大、产业基础好、地理环境优越、科技创新资源丰富。规划建设焦作新区,有利于推进焦作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有利于激活内生动力,增强焦作的产业集聚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城乡统筹发展能力、综合承载能力、区域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促进焦作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三化”协调发展,形成城乡统筹、产业协调、产城融合的现代化城市复合功能,实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打造生态宜居城市。

  二、焦作新区的功能定位、目标任务和发展原则

  (四)功能定位:焦作市“三化”协调发展先导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示范区、现代化复合型功能区、城乡统筹发展先行区和对外开放示范区。

  (五)总体目标:焦作新区要建设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新的核心增长极和中心城市发展的新亮点。

  到2015年,焦作新区GDP占全市的比重达到20%,容纳人口达到50万;全区范围内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产业体系及相关配套服务体系基本形成,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城乡配套基础设施和生态系统基本完善,产业集聚能力、自主创新能力、综合承载能力和要素资源吸纳能力明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明显增强;核心区(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复合型城市功能完善,新中心城区形象显现,农村实现城市化。

  到2020年,各项改革全面深化,基本建成现代产业集聚区、现代复合型新区、城乡统筹改革发展试验区、对外开放示范区、环境优美宜居区和为豫西北、晋东南地区服务的区域服务中心。全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完善,“三化”协调发展、产城融合、要素集聚、布局科学、开放发展、城市功能齐备、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安定和谐、人民生活幸福。焦作新区成为新的复合型中心城区,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带动力量,成为中原经济区发展的重要带动力量。

  (六)战略任务:率先进行改革发展试验,探索区域协调发展新模式、新体制、新机制。以现代产业集聚区为载体,以“复合城市”为理念,积极构建现代城镇体系、现代产业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加快产业集聚,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城乡统筹,完善城市设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设现代复合型新区。

  (七)发展原则: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规划先行,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复合理念,创新发展;统一管理,协调发展;机构精干,运转高效。

  三、焦作新区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

  (八)中共焦作新区工作委员会、焦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工委、管委会)是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新区领导班子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西部工业产业集聚区领导班子实行“三家融合、保留牌子、交叉任职、统筹管理”的体制。以省政府印发的《焦作新区建设总体方案》划定的焦作新区空间范围为依据,新区工委、管委会对高新区和从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划入新区范围内的区域,在规划建设、经济发展、财政税收、社会事务、党务政务、干部人事等各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西部工业产业集聚区由新区负责统筹进行规划和产业布局,纳入新区统计范围。

  (九)根据省政府要求,焦作新区享有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及省下放给省辖市的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保留国家、省、市赋予高新区和工业产业集聚区的经济管理权限。新区在享有上述经济管理权限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十)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焦作新区管委会及新区依法成立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权限。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为新区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

  (十一)现阶段,焦作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选举产生由新区工委统一组织协调,所在行政辖区具体负责。

  (十二)焦作新区可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规定设立和调整相应内设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报上级编制部门审批、备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市编制部门委托新区编制部门核发。市直有关部门确需设置派出机构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派出机构接受新区和派出部门的双重领导。

  国税、地税、工商、质监、金融、保险、邮政、通讯、电力等垂直部门和单位,可在高新区原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基础上,组建新区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在高新区公安机构、司法分局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力量,组建新区公安机构、司法分局。

  (十三)除省管干部外,焦作新区内副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新区工委推荐考察、提出任免意见,由市委组织部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任免。新区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及下属乡(镇)、街道和事业机构科级干部由新区工委进行任免和管理;其中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任免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对市直有关部门派驻新区办事机构的领导干部,由新区工委协同派出部门党委(党组)管理。

  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招聘、奖惩、考核、工资审批、培训等由新区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自主进行办理。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企业办理员工招聘、培训、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和出国人员政审等工作,为新区内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各类人才办理调动、落户手续。

  (十四)焦作新区在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内负责编制区域内的相应规划,负责制定区域内的改革创新方案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区负责编制区域内各类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纳入全市同类计划),由焦作新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审查确定后组织实施。新区对区域内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重大项目布局进行统一管理。市级投资管理权限内具体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申报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资料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十五)焦作新区设立一级财政,自主安排财政预决算;新区财政是市财政的组成部分。新区内(不含中站区部分)所有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各种税收由新区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按照规定级次入库。新区范围内(不含中站区部分)原市直固定税源户按原体制执行,新增税源户和高新区原有税源户税收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其余留归新区财政。

  除市政府决定用土地出让收益平衡项目投资的土地外,新区(不含中站区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由新区征收;新区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其余全部用于新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由新区征收并用于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他非税收入全部留归新区。市级财政将省财政关于新区和高新区发展的税收返还奖励资金,全部拨付给新区,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按照本条上述要求确定新区财政体制,一定五年。

  (十六)认真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促进新区和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各项财政激励、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争取上级财政对焦作新区发展建设的资金支持。对中央、省设立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资金、企业自主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节能减排资金、环境保护资金、信息化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等专项资金或政策性资金,要按照资金投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区内的项目,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新区做好申报工作。市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或政策性资金,要对新区建设项目尽可能多地予以倾斜。

  新区申请国家和省各项社会事业建设资金时,由新区有关部门直接向市直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在接受上级各项转移支付资金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切块直接下达拨付给新区。如必须通过所在行政区申报资金时,由市直有关部门协调相关行政区按要求及时做好申报工作,所在行政区积极配合做好申报工作。

  (十七)焦作新区所有建设项目和经营单位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由新区负责征收;收费许可证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罚没许可证和执罚证由市财政部门委托新区财政部门核发;罚没收入和物品,由新区财政部门依照规定办理。

  (十八)焦作新区要加大力度,创新机制,采取更加积极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省平衡,产品不涉及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需由市级管理权限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市商务部门委托新区招商部门负责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新区招商部门及时将办证资料向市商务部门备案。

  (十九)焦作新区依法向市综合统计部门和专业部门报送包括高新区和西部工业产业集聚区在内的统计数据,其中西部工业产业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中站区负责统计,中站区负责向新区提供西部工业产业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数据,市统计局统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得重复统计西部工业产业集聚区。市综合统计部门和专业部门要创新统计方法和制度,对新区(含需单独上报的高新区、西部工业产业集聚区)的统计数据单独统计。

  (二十)按照“三规合一”的要求,做好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焦作新区规划的衔接工作,为新区留足留够发展空间。新区对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等实行统一管理。

  省政府下达焦作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保障新区用地需求,向新区倾斜;新区内各类土地规划、计划指标单列,指标分配实行切块下达;入驻新区的工业项目新征土地按分批次用地方式单独组卷报批;符合新区规划的项目,按供地政策优先供地。除市政府决定用土地出让收益平衡项目投资的土地外,新区土地的供应,由新区管委会制订土地供应方案,提请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新区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办区内土地出让、划拨、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和地籍调查、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并行使土地监察执法权。

  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委托新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审批和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行使规划管理行政执法权。

  (二十一)焦作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办理,城建档案合格证的发放,房产登记、变更管理以及园林、交通等管理,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向新区内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涉及新区的房屋产权证书统一编号签章后,委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发放等项工作,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二)为加快焦作新区项目建设,市林业部门将市级权限内涉及新区项目建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委托新区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核发,新区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及时将有关资料向市林业部门备案。市文化和新闻出版部门将市级权限内涉及新区项目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前文物钻探(发掘)结果证明书委托新区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核发,新区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及时将有关资料向市文化和新闻出版部门备案。市地震部门将市级权限内涉及新区项目建设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委托新区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核发,新区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及时将有关资料向市地震部门备案。市人防部门将市级权限内涉及新区项目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许可审批事项委托新区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办理,新区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及时将有关资料向市人防部门备案。市气象部门将市级权限内涉及新区项目建设的《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等统一编号签章后委托新区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核发,新区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及时将有关资料向市气象部门备案。

  (二十三)全市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焦作新区项目建设,优先为符合区域污染减排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的入驻新区项目配置环境总量指标。市环境保护部门积极支持新区环保能力建设,委托新区环境保护部门按规定开展项目环评的审批工作,并为新区建设提供周到服务。

  四、焦作新区改革创新的工作重点

  (二十四)在城乡统筹发展方面进行改革创新,让失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生活保障。通过政府主导、“公商搭配”、自主开发等不同方式,用足用活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财政资金奖励补助政策、信贷支持政策、税费减免政策、产权政策、人口流动政策等,坚持高标准规划建设,争取用三年时间将核心区23个行政村全部改造建设成为新型农村社区。

  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有效途径,逐步在各村设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引导各村与进区单位、企业在三产服务项目、标准化厂房建设等方面进行合作,实现农民致富和新区建设的和谐共进。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和农民养老补贴制度,积极推行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接轨;建立健全包括职业教育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的失地农民就业促进机制。

  (二十五)在投融资体系建设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引导资金向新区汇集。通过补助、贴息、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政府性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等领域。提高市五大投融资公司和新区投融资公司资本实力和资产经营水平,充分发挥其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资力度。按照“非禁即准、一视同仁、竞争择优、合理回报”的原则,充分利用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TOT(转让-经营-移交)等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新区学校、医院、文化体育设施和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以及河道改造等项目的建设,通过市场运作实现政府目标。建立健全与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市场化相适应的特许经营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补贴机制和政府监管体制,在土地供应、财政支持、税费征收、行业管理、人才流动等方面为民办机构投资落实优惠政策,为社会资本融入新区建设营造良好环境,保障社会投资获得合理回报。

  进一步推动金融业发展,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引进域外金融机构入驻新区或开展金融业务,通过多元化投资设立担保公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企业融资提供有力的担保支持。积极争取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积极推动区内企业上市或进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程范围,积极推动区内企业股权交易和债券融资。

  (二十六)在公共资源管理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焦作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办辖区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进场交易事项,优化区内公共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率和效益。

  积极开展土地前期开发、土地整治、土地储备,全方位盘活土地资源,保证新区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最大限度缩短项目建设周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建立货币补偿、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相结合的征地补偿新机制。

  (二十七)在完善自主创新体系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形成科技和人才对新区的有力支撑。积极争创国家级高新区,大力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和科技孵化器,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扩大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群体。充分利用国家级创业中心的品牌和政策优势,构建“一中心多平台”的创新平台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联合建立各类企业研发中心。加强和扩大与国家科研机构、高校、检验检测技术机构、中央企业的战略合作,吸引其在新区建立成果研发和转化基地。完善财政对科技投入增长机制,有效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科技投入。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效益。

  实行创新的人才制度和灵活的用人机制,制定人才综合配套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创业启动资金、风险投资、商业担保、岗位津贴和级别待遇、出国(境)培训、工作场所、购(租)住宅公寓、家属随迁、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专项支持,加快高端人才集聚;组建高层次人才决策咨询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国际化人才培养工程,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五、焦作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市委、市政府成立焦作新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组长或副组长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例会,研究决定支持新区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涉及国家和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的汇报、衔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组织协调新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务;协调有关县区和市直部门支持新区建设;审议确定新区管委会提出的年度计划和建设任务,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新区按照“小政府、大社会”模式,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十九)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支持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和促进新区建设发展,全力支持和服务新区开展各项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抓紧研究制定出台支持新区建设的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要简政放权,及时将各种制式证书、文本、许可审批表格等编号或签章后交由新区相关部门负责核发工作。将市直各有关部门支持、服务新区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进行经常性督办检查。

  (三十)加强对内对外宣传,在焦作日报、焦作电视台、焦作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开辟新区建设专栏和专题节目,并强化在国家和省级媒体上的宣传力度,提升焦作新区知名度,树立焦作新区的良好形象;引导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新区建设,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各类机构和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关注、参与新区建设。

  (三十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涉及焦作新区范围内的有关政策由新区落实。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涉及新区范围内的有关政策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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