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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5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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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一版)对“双30”企业和列入重点工业行业行动计划的骨干企业,集中扶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容量、信贷资金、煤电油气运等要素资源,促进企业发展壮大、上档升级。到2015年,焦煤集团、中铝中州分公司、万方铝业、风神轮胎、昊华宇航、佰利联、多氟多等10家以上企业销售收入超百亿元,中轴集团、健康元、厦工机械、卓立烫印、平原光电、海华纺织等20家以上企业销售收入超50亿元。

  (四)加快工业重点项目建设。抓住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和央企省企加速扩张的机遇,围绕六大战略支撑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工业特色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目标,大力实施重点工业行业行动计划,每年筛选一批重点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管理,严格落实联审联批制度、领导包干督导制度、观摩点评制度、建设督办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确保项目早建成、早见效。近期突出抓好风神轮胎年产1000万套高性能乘用子午胎、焦煤集团年产15万吨环氧氯丙烷及8万吨环氧树脂、中铝中州分公司年产100万吨选矿拜耳法系统扩建、中国兵器工业焦作光电产业园、龙源电厂2×60万千瓦机组等一批重点项目,确保项目按期竣工投产。

  三、理顺体制机制,加大政策支持

  (一)理顺焦作新区、各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

  1.明确焦作新区和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权限。焦作新区享有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及省下放给省辖市的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保留国家、省、市赋予焦作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和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的经济管理权限。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作为产业集聚区常设管理机构,享有县级经济管理权限。

  2.焦作新区地理空间范围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25号)为依据,由焦作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对新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3.西部工业产业集聚区由中站区建设管理,西部工业产业集聚区各项规划要服从焦作新区统一规划。西部工业产业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中站区负责统计,中站区负责向焦作新区提供西部工业产业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焦作新区负责统计数据上报。

  4.万方产业集聚区由马村区建设管理。

  5.焦作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山阳区建设管理。

  6.鼓励支持解放区发展工业,在焦作新区小北张村、郭村、灵泉陂村、后庄村行政区划内,规划建设解放区的工业园区,由解放区建设管理,其规划编制和统计数据上报工作由焦作新区管委会统一负责。

  7.明确项目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1)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2)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3)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外项目的备案。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的备案。焦作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备案。市项目备案复核机关负责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建立土地出让净收益共享机制。支持焦作新区、四城区加大产业集聚区(含解放区的工业园区,下同)基础设施投入力度。除市政府决定用土地出让收益平衡项目投资的土地外,焦作新区(不含中站区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由新区征收;新区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其余全部用于新区建设。对四城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收储开发成本以及按规定上缴、计提相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净收益部分,由市与四城区按一定比例分成。市政府决定用土地出让收益平衡重大项目投资的土地和老城区企业搬迁后的土地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政府统一收购的土地,所形成的土地收益不参与分成。四城区分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在市财政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城区辖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2.为加快焦作新区、四城区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市投资集团、市工业投资集团对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采取模拟BT模式的方式投资建设。对有关投融资公司在产业集聚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由焦作新区、四城区土地收益和新上项目实现税收进行平衡,支持有关投融资公司采取土地收储的方式进行平衡。根据四城区产业集聚区发展需要,市政府对经批准的有关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3.实行优惠电价。各县市产业集聚区内符合省有关规定的工业企业生产用电,享受省网直供电价。

  4.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合格年度起可申请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力度。市政府设立市级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入符合抵扣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在产业集聚区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新评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制(修)订并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化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文〔2008〕69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6.鼓励企业积极与国际国内500强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合资合作项目除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市政府根据情况对我市合作企业进行奖励。

  7.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及有功人员100万元奖励;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及有功人员50万元奖励。

  8.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创建力度。对当年新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焦作市知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5000元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市政府给予每家100万元奖励。

  9.设立项目建设奖。鼓励企业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和项目形象进度,对全市企业进行排序,对前10名进行奖励,前3名企业各奖励30万元,第四至六名各奖励20万元,第七至十名各奖励10万元。受奖企业中,对符合《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焦政〔2010〕15号)有关项目建设奖奖励条件的城区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

  10.实行鼓励企业发展奖励政策。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凡产业集聚区和产业集群规划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布局规划、投资强度3500万元/公顷以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受益财政安排资金奖励企业(奖励数额为该项目形成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支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受益财政安排资金奖励企业(奖励数额为该项目形成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项目建设。(2)市政府安排资金奖励有关城区(奖励数额为该项目市级土地净收益部分),支持城区企业发展;各县市政府安排资金奖励有关企业(奖励数额为该项目县级土地净收益部分),支持企业发展。(3)自项目建设之日起,前五年,受益财政将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不大于二分之一部分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市企业,受益财政将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不大于二分之一部分支持企业项目建设,总额不超过企业缴纳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5000万元以上,或当年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项目,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幅高于本级财政收入平均增幅。(2)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2000万元以上、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幅高于本级财政收入平均增幅3%以上。(3)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幅高于本级财政收入平均增幅5%以上。(4)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幅高于本级财政收入平均增幅10%以上。(5)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幅高于本级财政收入平均增幅15%以上。

  考虑到焦作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特殊的地形地貌,从2011年起,连续3年将焦作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市级净收益部分和市级计提4项费用(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返还山阳区,用于该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

  为加快改善万方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条件,从2011年起,连续3年将马村区辖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市级净收益部分返还马村区,用于万方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充分调动四城区政府服务工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对市新上项目和市直固定税源户企业搬迁、扩建及新上项目所形成的税收,由市与项目所在地城区实行共享。以2010年企业缴纳税收为基数,新增税收部分由市与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按8∶2的比例分成。

  鼓励各县市积极支持市直工业发展,对市直企业在县市投资项目和市摆放在县市的项目,以2010年企业缴纳税收为基数,市政府将项目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0%按年度奖励给有关县市。

  四、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负责审定焦作新区、各产业集聚区的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根据需要确定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产业集聚区和工业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区、焦作新区要把加快工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工业发展的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联动合力抓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和落实工业发展目标责任制,将工业发展、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业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列入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体系,考核情况与领导干部效绩挂钩。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或措施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优化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强化服务发展意识,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部门对企业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要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向社会公开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严格按标准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营造发展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关心企业就是关心焦作发展,支持企业就是支持焦作发展”的理念,形成推动工业发展的合力。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对政策措施、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加快工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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