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2008年3月初,原告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何某,何某称能帮陈某之女在2009年9月底前找到待遇较高、岗位较好的固定工作,并要求原告提供其女儿的个人简历、学历等相关资料,同时被告提出将陈某女儿安排妥当后,由原告支付6万元作为活动经费,但必须先预付3万元作为前期费用,余款待事成后付清。双方约定后,原告于2009年3月14日按被告要求将3万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并注明“本款为陈某的女儿办事的费用”。被告收取现金后,也找其他人联系工作事宜,但因难度较大没能办成。在原告讨要先前支付的3万元钱时,被告说虽然没有办成事,但自己也费了不少力气、请别人吃饭等,拒不退款。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何某以自己能给原告之女找较好工作为由,收取原告现金3万元,事后又未“办成”找工作之事,其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并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在民事方面构成了不当得利。法院判决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3万元。
【法官析案】
当前社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不少父母为给子女找一个所谓的正式工作,不惜托关系、花重金等。本案就是一起因花钱让别人找工作而引发的纠纷。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一般情形下,不当得利须具备四个条件才能成立:一是一方受有利益,二是他方受有损失,三是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合法根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之女为找一个待遇较高、岗位较好的固定工作,不惜花费数万元托被告何某帮忙。被告何某虽称所得的3万元用于花费事项,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
孙志强说,在此需要注意不当得利与诈骗犯罪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犯罪分子以帮别人找工作为名诈骗他人钱财,使不当得利与诈骗犯罪较易混淆。一般而言,前者属民事法律关系,而诈骗犯罪则构成刑事犯罪,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所得款项是用于找工作还是个人挥霍等综合判断。
孙志强提醒,就业是人生的大事,想找所谓的好工作亦无可厚非,但应走正规渠道,否则不仅损失钱财,更耽误孩子的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