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新和)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分散安置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文件,决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护理费平均提高62%。
据了解,调整后的标准是: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每月发给1097元护理费,在原来680元的基础上提高61.98%;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每月发给878元护理费,在原来550元的基础上提高62%;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月发给658元护理费,在原来420元的基础上提高63%。经费来源及发放方式是: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