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辉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10802615028712):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2011年6月7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焦作市解放区地方税务局民生中心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