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冬露 通讯员高中祥)近日,孟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赔偿案件,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490元。
2010年11月27日17时许,李某(19岁)与王某(15岁)结伴到临村找人,途中见到刘某家门口趴着一条大黄狗,李某示意王某用砖块砸狗。王某即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向狗砸去,狗随即追赶王某,并将王某的腿咬伤。王某为此支付医疗费700元。事情发生后,王某即向李某索要医疗费,李某拒绝支付,王某便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致人受伤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因此,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因为是未成年人,所以承担次要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该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