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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棍棒教育酿惨剧

  男子活活打死10岁儿子

2004年11月康明荣的名字第一次出现在报纸上,当时他作为兰州公交集团公司的一名司机,在上班途中被歹徒刺伤;今年4月,他的名字第二次上了报纸,这次则因为他在4个月前把自己年仅10岁的儿子活活打死了;

6月14日上午,康明荣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面对法庭,他一再强调, “我没想着打死儿子,就是想教育一下他。”

究竟是为了教育,还是夫妻离异后发泄自己的愤怒?

离异家庭的孩子

2010年12月16日下午6时许,因淇淇(化名)连续几天夜不归宿,加之作业没有完成,康明荣决定对儿子实施棍棒“教育”。多名证人证言表明,当天下午6时许康明荣家中传出孩子的哭喊声,时断时续,持续到当晚10时许。

经警方调查,当晚康明荣手持橡皮管击打淇淇的前胸、背部、臀部、四肢等部位。在橡皮管断成三截后,又用皮带继续“教育”淇淇,打打停停持续了3个多小时,最终导致淇淇因广泛性出血而死亡。

第二天凌晨5时许,康明荣喊儿子起床上学时发现儿子已经没有了呼吸。当天下午4时许,康明荣在弟弟的陪同下向警方投案自首。

而这些情况,孩子的母亲在时隔4个月之后才知道。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但对范香梅而言,她与前夫康明荣早已恩断义绝,如今更像不共戴天的仇人。

时间追溯到2000年1月,范香梅家住伏龙坪,康明荣家住上西园。27岁的范香梅在东部批发市场开着一个小服装店,26岁的康明荣是一名公交车司机。

范、康二人本来没有交往,由于范香梅弟弟的岳父与康明荣的父亲是表兄弟,最后在双方亲戚的撮合下范香梅嫁给了康明荣。结婚一年后,范香梅生下了儿子淇淇。产后大出血引发并发症,范香梅也因此丧失了生育能力。

2004年4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下,范香梅与康明荣协议离婚,3岁的淇淇由康明荣抚养。

“离婚时,我也争了孩子的监护权。由于我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住房,最终康明荣获得了淇淇的监护权。”范香梅说,当初的离婚说不上谁对谁错。但是因为离婚,原来的夫妻形同陌路,水火不容。令她没有想到的是,离婚并没有化解她和康明荣之间的矛盾,孩子成了前夫报复和折磨她的工具。

据范香梅讲,虽然离婚协议上明确她每两周可以探望孩子一次,一次两天(限周六、周日),但第一次探望孩子就让她终身难忘:离婚两周后,她给孩子买了一大包东西带到了前夫家,谁知进门后发现孩子被锁进了卧室,康明荣根本不让她看孩子。

“隔着卧室门,孩子在里边哭着喊妈妈。我跪在地上哭求康明荣及孩子的爷爷、奶奶,让他们允许我看看孩子,但他们不为所动。”范香梅难过地说,之后她专门找过处理他们离婚案的法官,向法官反映前夫在她探望孩子方面的霸道行为。但法官对此也无能为力,只是建议她尽量和前夫搞好关系。

范香梅告诉记者,2004年11月初,康明荣遭抢劫被人捅伤住进了医院。为了搞好关系,她先后3次到医院看望康明荣,康明荣出院后让她带着孩子在外面吃了一顿饭。当年腊月二十九,在康明荣的“监督”下她和孩子呆了半个小时,这也是她最后一次正大光明地探望孩子。7年间经康明荣允许,她探望孩子的机会也只有这两次。

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证实,2004年11月4日凌晨,58路公交车司机康明荣在途经小西湖上西园附近时,遭到一伙持刀歹徒的洗劫,身受重伤,本报对此事进行过报道。

范香梅说,为了能够探望孩子,她不知受了多少屈辱。每次电话联系康明荣探望孩子,他都满口答应,但到约定的时间却电话关机,找上门后怎么敲也不开门。此后一提到探望孩子,康明荣就会提出让她帮忙办事或借钱等无理要求,目的就是不让她探望孩子。

2007年淇淇上小学后,范香梅曾偷偷到学校与淇淇见过面。康明荣知悉后大发雷霆,称她与孩子见面会导致孩子不专心学习,也不利于他教育孩子。如果范香梅再私下与孩子见面,他将对范香梅及其家人不利,孩子出了问题也要她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她不敢再与淇淇见面,只能在孩子上学或放学时,躲在学校附近的角落里偷偷地看看孩子。她最后一次看孩子是去年11月底,谁知从此母子永诀。

儿死四月母才知

虽然7年来范香梅一直没有和儿子一起生活,与儿子在一起的时间甚至不超过两小时,但儿子依然是她全部的希望。范香梅离婚时基本上是“净身”出户,康明荣因此也不要求她支付淇淇的抚养费。但是离婚后不管经济多窘迫,范香梅每个月都要给淇淇存一笔钱。即使再婚后她也一直瞒着丈夫这样做,为自己办理的商业保险受益人也是淇淇。范香梅说,她始终相信儿子长大成人一定会认她这个母亲,也一定能理解她的一番苦心。

范香梅的希望最终还是彻底破灭了。

4月9日,七里河公安分局的办案民警委婉地告诉范香梅,淇淇已于4个月前死于其生父康明荣的棍棒之下。由于康明荣及其亲属没有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范香梅的住址和电话,导致警方一直联系不到她。

让范香梅更加愤怒的是,虽然她与康明荣已离婚多年,但娘家人一直住在伏龙坪,联系她没有什么困难。同时,康明荣的父亲与弟媳妇的父亲是表兄弟关系,今年春节走亲戚时两人还碰过面,那时淇淇已经出事一个多月,但康父没向任何人提及此事。

更令范香梅悲愤难当的是,淇淇死亡后,康明荣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逮捕,康明荣的弟弟康明胜随后充当了淇淇监护人的角色。康明胜此后越俎代庖,不但签收淇淇的死亡原因鉴定结论通知书,而且自作主张火化了淇淇的遗体,骨灰随后也被撒到了黄河里。整个过程中,康家没有一个人通知过她,反而刻意向警方隐瞒她的住址及联系方式。

4月初,康明荣一案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审阅案卷时发现淇淇的死亡原因鉴定结论通知书上的签收人不是孩子的母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必须有她的签字。直到4月9日,警方通过其他渠道才联系到了范香梅。

“我们不知道范香梅的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再说我们也没有义务给她通知。”康明胜告诉记者,事发后家里很乱也很忙,也没有时间去找范香梅。康明胜还说,因为范香梅与哥哥离婚伤害了他们家所有人的感情,他们与范香梅的关系说不好听就像仇人一样。他们不是故意隐瞒淇淇的事,在法律上他们也没有给范香梅通知的义务,他们没有做错什么。

不幸婚姻的牺牲品

7年里范香梅与儿子聚少离多,也没给儿子拍过照,手中唯一的一张还是儿子3岁时的照片。

6月13日下午,范香梅找到淇淇生前的班主任胡老师,希望能找到一张儿子的近照,遗憾的是胡老师手中也没有淇淇的照片。

“淇淇是有点调皮,但作为这个年龄的学生,调皮非常正常。”胡老师说,淇淇很聪明,出事前期中考试数学成绩90分,语文85分,在班上属于中上等。虽然淇淇性格开朗,但家里的事却从不告诉任何人。在这方面,孩子有较重的自卑心理。

胡老师说,淇淇其实一直由其爷爷、奶奶照顾。就淇淇的教育问题,她曾多次与淇淇的父亲康明荣谈过,但康明荣老说自己很忙,没有时间,他也联系不到淇淇的生母。

据康明荣的邻居介绍,康明荣有酗酒的习惯,和范香梅离婚后又结过两次婚,最终都不欢而散。

出事前两天,淇淇不愿意回家,一直留宿在同学家中。淇淇所在小区的一位老太太说,康明荣经常打骂孩子,让孩子感受不到家的温暖。如果事发当晚孩子的亲生母亲在场,这一幕人伦惨剧也许不会发生。

儿子的意外离去让范香梅悲痛欲绝,一提起儿子的事她就不停地念叨:“儿子,妈妈对不起你,都怪妈妈太软弱。”范香梅的好友小玉(化名)告诉记者,她与范香梅相交多年,范香梅曾多次当着她的面给前夫康明荣打电话要求探望孩子,但康明荣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小玉认为,对单亲家庭的孩子而言,父母的探望有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但康明荣,对当年的恩怨始终不能释怀,一直在孩子的探望问题上刁难范香梅,最后孩子成了他们婚姻战争的牺牲品。

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斗文认为,范香梅的遭遇不是个案。现在许多有孩子的夫妻在离婚时不能好合好散,不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将孩子的探望权作为要挟另一方的砝码。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孩子没有监护权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如果监护人故意设置障碍,离异另一方很难履行探望孩子的权利。

“棍棒教育”酿惨剧

6月14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当康明荣被带进法庭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范香梅一度情绪失控,哭喊着要康明荣为儿子偿命。面对前妻的质问,康明荣始终无言以对。

当天的庭审过程中,来自康家左邻右舍的证人证言表明,康明荣经常殴打儿子。事发当晚从6时多至10时的3个多小时内,康明荣居住的房间不时传来打骂孩子和孩子哭叫的声音。

康明荣是打一阵再骂一阵,其间不时传来要求孩子“站起来”、“趴下”的声音,就这样打打停停直到当晚10时许才没了动静。

康明荣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表明,为了有效地“教育”儿子,康明荣专门买了一根天然气灶具上使用的橡胶管,作为殴打儿子的工具。案发前一周里,康明荣连续3次对儿子进行了“棍棒教育”。

“我到父母家吃饭,发现淇淇的口袋里有100元钱,怀疑是他偷同学的钱,就用笤帚打了他几下。2010年12月14日下午,我将淇淇接到家后,发现他写作业不认真,还撒谎,就用事先准备好的橡胶管打了他的后背和四肢,打了十几下……”

“2010年12月16日,淇淇的老师说他两天没写日记。淇淇放学回家后,他承认没写日记,我很生气,我决定‘教育’他。当时孩子只穿了毛衣和毛裤,我用橡胶管在孩子的后背、臀部、四肢等部位抽打。我边打边骂,儿子被我打得不断后退,摔倒在墙角。其间我还解下腰带,在孩子身上抽打。这样打打停停有两个小时。”

“当晚10时20分左右,我让孩子做完作业后上床睡觉,我在另一间房间睡了。凌晨5时许,闹钟响了,我去叫淇淇起床上学,发现孩子侧卧在床,面色不好看,我喊他摇他都没有反应,此时我才发现孩子已经没有了呼吸。”“我发现儿子被我打死了,一下子慌了,过了许久才缓过神。后来我打电话通知了我的两个弟弟,在他们的陪伴下投案自首。”

庭审中康明荣哭着说,他以为橡胶管是软的,不会打伤孩子。同时当晚孩子穿着毛衣毛裤,他也没脱下孩子的衣服查看。如果当晚能发现孩子身上的伤,无论如何他会将孩子送医院治疗的。

“我没想着打死儿子,就是想教育一下他。”这是庭审过程中康明荣哭着频繁重复的一句话,也是康明荣对自己行为的辩解。面对孩子的生母以及已经逝去的生命,这句辩解显得那样苍白无力。

公诉人认为,康明荣因痛恨孩子太过顽劣,却不能正视并查找问题的根源,而是将对生活的负累以及对孩子的失望转化为失常的愤怒和不满,采取粗暴的方式,最终剥夺了亲生儿子的生命。他对孩子长达两个小时的暴力殴打,其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棍棒“教育”,而是棍棒“泄愤”。

康明荣在最后陈述阶段向范香梅致歉,希望范香梅能够原谅他。但是对于范香梅提出的26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康明荣表示自己没有能力赔偿,自己犯的错自己承担,也不允许自己的亲属代为赔偿。康明荣的这一表态引起了旁听席上一片嘘声,就连审判长都提醒康明荣注意自己的态度:自己不赔,也不委托亲属赔偿,这种态度怎么能表达对受害者的歉意,抚慰受害人亲属遭受的伤痛。

范香梅哭喊着说:“你不想养儿子,你跟我说啊,你亲手杀了自己的儿子……”这一声声哭喊,撞击着人们的心灵。

  离异母亲冒充女军医

  脚踏三只船欲钓金龟婿

  6月16日本报C8版《房东逮住“贼”小伙 牵出问题女房客》一文,报道了一名女房客涉嫌冒充军官与三名小伙恋爱。16日,该女子刘丽(化名)因涉嫌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被历下公安龙洞派出所取保候审,“我就是爱慕虚荣,想找个好对象。”

婚姻破裂

“王某某,1987年生,中尉,省城某部队医院。”6月16日上午,历下公安龙洞派出所民警周占林拿出一张军官证。此时,“军官证”上的女子就坐在龙洞派出所的审讯室里。

可实际上,一身便装、烫着发的她,真名刘丽(化名),今年31岁,无业,就连“军官证上的军装照都是经过PS的”。

“这张军官证是假的。”不仅如此,民警周占林指着地上的一身军服告诉记者,这也是从刘丽住处查获的。

这一切还要从三年前说起。家住天桥区的刘丽曾与一名男子结婚,双方还有了一个小女儿。

可谁想好景不长,刘丽与对方因故离异,她带着女儿独自生活。

风险投资

当时,刘丽28岁。此后,多次找对象未果的她深受打击。因为“人家一听我离异、带着孩子,就有些嫌弃。”刘丽告诉民警。

怎样才能找到一个好的归宿?刘丽决定来一次“风险投资”。

民警说,刘丽先将孩子交由母亲暂养,又利用自己曾在省城某部队医院实习过的身份,买来军服、假军官证将自己伪装成一名在某部队医院工作的女军医。

对此,刘丽向民警坦言:她是想利用女军医的身份找到一个比较好的对象。等以后两人有了深挚感情,她再告诉对方真相,“或许那时对方会谅解她”。

三线兼顾

24岁可谓妙龄,独身女军医,工作待遇好。刘丽伪装的身份果然吸引了不

少小伙。不过,民警说她也有所选择,“主要外地的居多,这样她的身份不会很快被戳穿。”

2010年下半年,刘丽通过网络与安阳一小伙薛某相识,并很快陷入热恋。2011年2月份,在去探望薛某返回济南的长途客车上,身着军装的刘丽又与安阳另外一名小伙梁某好上了。可刘丽却不满足,与异地的梁某、薛某恋爱的同时,她又感觉济南一个小伙不错,“5月份,她还去对方家里见了父母,送了礼品”。

在刘丽租住地,民警还发现她有多部手机、数个手机卡。经查,“手机卡是她盗用室友身份证办理的”。

恋爱期间,脚踏多船的刘丽也颇有“收获”。民警说,刘丽曾为第一个男友薛某怀孕流产过,并以此向对方索要五万块钱,薛某则将自己一张存有一万多元的工资卡给了她。而第二个男友梁某则在情人节期间送给刘丽一条金坠。

竹篮打水

同时周旋于三名男子之间,刘丽说自己很累,但也付出了感情,就想相互比较下挑一个好丈夫。

可最终,发现她问题重重的梁某来济求证,刘丽却始终避而不见,于是就出现了《房东等来“贼”小伙 牵出问题女房客》中的一幕。

“我和她交往,就因为她是个女军医。”6月16日上午,历下公安龙洞派出所,梁某也很“实际”,“否则,我连理都不理她”。

冒着犯法的危险冒充军人钓金龟婿,刘丽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更让人悲哀的是,民警带刘丽体检时,发现她怀上了“梁某的孩子”。刘丽说,她“想要这个孩子”。

目前,此案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俩初中生蒙冤被关221天

  检察院赔8万元要求罢访

  这是周强(中)和父亲(右)及周宏伟的父亲在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门口前的合影。他们告诉记者,在司法局干部曹荣霖等好心人的大声疾呼下,终于使他们得到了国家赔偿及救助。

  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却尝到了牢狱的滋味。从2006年3月7日起,平湖市两名正在就读初中的男孩陷入了一起抢劫案的漩涡中,后涉嫌抢劫罪被关押了221天。

  其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因为这两个男孩在法庭上翻供,先后两次撤回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直到2006年岁末的最后一天,当地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决定不起诉。

  两名涉世未深的初中生虽然被释放,却仍然是有罪之人。

  他们的亲属到处奔波,上级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这两个初中生实施抢劫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

  洗清了不白之冤后,他们就被错误羁押221天等为由索赔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但当地检察院拒赔一分钱。上级检察院决定由当地检察院赔偿2.1万余元。后当地检察院决定再给予每户救助款5.8万元,但前提是书面承诺“保证不再为此案向任何机关单位进行申诉和信访上访”。

  7个多月的牢狱之灾结束了,但这个冤案对他们造成了伤害,在他们的心里刻下了深深的烙印,令他们至今未能释怀。

  当年的两个未成年人,如今已经是成年人了。近日,他们向本刊反映了此事,“对于我们来说,这段屈辱的经历犹如一场刻骨铭心的噩梦,一辈子都不会忘记。”

  疑似“抢劫”反反复复,两初中生被羁押221天终获释

  周宏伟,1990年8月23日出生;周强,1991年4月12日出生。案发时,两人均系平湖黄姑镇中学学生,15周岁的周宏伟读初三,14周岁的周强上初二。

  2006年3月7日,几名警察突然来到学校,将正在上课学习的周宏伟、周强带到黄姑派出所,说他们是抢劫村里的小店的作案人。

  平湖市公安局经侦查,于2006年3月12日以涉嫌抢劫罪对周宏伟、周强取保候审。

  2006年4月5日,公安局侦查终结“周宏伟、周强抢劫案”后,向当地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4月10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5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两个孩子在法庭上当众翻供。

  5月16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5月23日,即检察机关将案子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的当天,公安局立即对周宏伟、周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关到了看守所。

  6月28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公安局对周宏伟、周强执行逮捕。

  7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8月9日,检察院又一次向法院提起公诉。

  9月5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9月17日,检察机关再次撤回起诉,并于一个月后又一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11月13日,公安局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周后的2006年11月20日,检察院又一次将周宏伟、周强提起公诉。

  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2005年12月30日18时许,周宏伟、周强经事先商量,携带水果刀至本市黄姑镇韩苗村胡家滨六号桥丁永根开设的商店,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从店内劫得现金170余元及“石林”牌、“五一”牌等香烟30多包,共计价值人民币300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宏伟、周强的行为均应以抢劫罪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周宏伟、周强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2月11日,法院又一次开庭审理。周宏伟、周强及其家人亲戚认为,经过这么多次的审理,早已真相大白,接下来法院肯定会宣告无罪。

  12月22日,检察院又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

  12月25日,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12月29日,检察院决定对周宏伟、周强不起诉。

  同日,周宏伟、周强获释,恢复了人身自由。

  这一天,距离“抢劫案”发生刚好是整整一年。

  这年的暑假,他们是在看守所里度过的。

  周宏伟、周强被释放回来那段时间,别人跟他们其中之一打招呼,说的都是:“你放出来了?”还有人猜测,他们能出来是因为家里花了不少钞票疏通关系搞了监外执行。

  因为这个案子,两个孩子的学业被荒废,精神上受到了不小的打击。精神压力过重的周宏伟,无心在本校学习,转校至别的学校勉强就读。周强更是神志恍惚,休学在家,一度自闭,郁郁寡欢。

  两份“不起诉决定”:从“犯罪情节轻微”到“认定抢劫犯罪主要证据不足”

  让周宏伟、周强以及他们的家人十分郁闷的,倒不是因为不明真相的人们的猜测、议论,而是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平湖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与该院最后一次(2006年11月20日)提起公诉的内容一模一样。

  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周宏伟、周强劫得财物数额较小并已退还,且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系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宏伟、周强不起诉。对应的条款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按照检察院的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周宏伟、周强虽然被不起诉,获得了人身自由,但仍然是戴罪之身,只是“犯罪情节轻微”。“不撤销这份决定书,就要背一辈子的黑锅。”这个法律文书让周宏伟、周强及其父母亲等人非常不满,感觉人格尊严被践踏。

  2006年12月31日,周宏伟、周强不服不起诉决定书,向平湖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2007年2月12日,平湖市检察院作出了复查决定书,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周宏伟、周强仍然不服,以没有作案为由,向嘉兴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2007年6月15日,嘉兴市检察院作出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本案依照现有证据,认定周宏伟、周强实施抢劫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平湖市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周宏伟、周强做出不起诉决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据此,嘉兴市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维持平湖市检察院对周宏伟、周强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嘉兴市检察院纠正了平湖市检察院的错误做法。

  来之不易的国家赔偿

  “关了不能白关,必须得给个说法。”2007年12月3日,周宏伟、周强向平湖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分别要求赔偿被错误羁押221天以及律师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学业损失费、家人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0万元。周宏伟的索赔项目构成中,还包括在羁押期间得病得不到及时治疗释放后复发的医疗费。

  2008年1月11日,平湖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以赔偿申请人周宏伟、周强故意作虚伪供述为由,决定不予赔偿。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周宏伟、周强因为涉嫌抢劫一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本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多次讯问周宏伟、周强,二人均作有罪供述,其行为系作虚伪供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以赔偿。

  周宏伟、周强不服,向嘉兴市检察院申请复议,称其没有抢劫作案的行为,也没有故意作虚伪供述,要求给予刑事赔偿。

  2008年4月3日,嘉兴市检察院作出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平湖市检察院以“赔偿请求人作虚伪供述”为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该院决定,撤销平湖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由平湖市检察院按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每日99.31元)分别赔偿周宏伟、周强被错误羁押221天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1947.51元;赔偿请求人的其他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赔偿。

  嘉兴市检察院再一次撤销了平湖市检察院作出的错误决定书,这个结果让周宏伟、周强的家人感到欣慰。但与此同时,错误羁押221天,赔偿2.1万元,这个赔偿数额让他们无法接受。为了还两个孩子一个清白,他们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了。精神上的折磨自不必说,他们放弃了工作,到处奔波,经济上的损失巨大。

  他们决定与检察院打官司。2008年4月29日,周宏伟、周强向嘉兴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平湖市检察院赔偿。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周宏伟、周强以赔偿义务机关平湖市检察院已支付赔偿金等为由提出撤回赔偿请求的申请。

  好端端的为什么要申请撤回赔偿请求?原来却是另有隐情。

  原来,周宏伟、周强及其家人在向嘉兴市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还进行了上访。经多方做工作,2008年10月6日,周正平(系周宏伟的父亲)、周中华(系周强的父亲)分别在平湖市检察院打印好的《息诉罢访承诺书》“承诺人”一栏签了自己和儿子的名字。承诺的主要内容是:周正平、周中华及其儿子自愿向嘉兴市中级法院申请撤回国家赔偿案,周正平、周中华接受嘉兴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为周宏伟、周强申请国家赔偿,周正平、周中华多方上访而放弃了工作,现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请求给予困难救助;在收到58000元救助款后,周正平、周中华及其儿子保证不再为此案向任何机关单位进行申诉和信访上访,如有反悔,承诺人保证全额返还救助款。

  这5.8万元“救助款”连同2.19万余元国家赔偿款,两个家庭实际分别收到8万元。

  嘉兴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周宏伟、周强要求撤回赔偿请求,理由成立。2008年10月27日,该院决定准予周宏伟、周强撤回赔偿申请。

  回忆起5年前的情景,周宏伟、周强仍然心有余悸,“一辈子都不会忘记。”

  昨日,记者在平湖随机采访时,不少市民表示听说过这个案子。由此可见当时的影响之大。“个别政法机关为了保所谓的面子,有错不纠,且一而再再而三地掩盖错误,这是十分危险的。面子重要还是公正重要?”昨日,一位接近此案的法律工作者对记者表示。

  近年来,周宏伟、周强及其家人一直在以多种形式反映问题,要求依法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以此警示广大政法干警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让他们不解和不满的是,至今无人因此案受到处理。

  昨日下午,记者分别与平湖市公安局、检察院取得了联系,均被告知需向领导汇报后才能答复记者是否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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