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被告人贾某虽身为农民,但颇有经济头脑,早在几年前就购买了两台大型联合收割机,农忙时节帮人收割庄稼挣钱。后同村李某等人亦购买了三辆大型联合收割机。为阻止李某等人与其竞争,被告人贾某预谋用割轮胎的方式,破坏李某等三人正在使用中的大型联合收割机。2010年6月11日凌晨,贾某手持刀具将李某停放在家门前的三辆大型联合收割机前轮轮胎(价值6863元)割破,随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家属已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元。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为阻止他人与其竞争,毁坏他人正在使用中的农业机械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法官析案】
本案是一起因农忙时节为收割庄稼不正当竞争引发的刑事案件。贾某虽有经济头脑,但法律意识淡薄,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需要区分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由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都是以故意毁坏机器设备、牲畜、果树等方法实施的,故实践中较易混淆。一般认为,主要根据犯罪对象进行区分,即犯罪对象是否正处于使用中或者正准备用于生产经营以及是否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来确定。破坏正在使用中或者正欲投入生产经营,且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机器设备的,构成破坏经营罪;破坏保存中的机器设备,或者破坏正在使用中或者正准备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但该机器设备并不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密切相关,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孙志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贾某在农忙时节,为阻止他人与自己竞争,采用刀割轮胎的方法,毁坏他人的大型联合收割机,而该收割机属于正在使用中,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因此,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