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8号令颁布了《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记者就《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采访了县领导薛新生。
记者:水路交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武陟县水路交通运输的现状如何?
薛新生: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有关内容。目前,我县有渡口2个,分别是大封镇驾部渡口、嘉应观乡渠首渡口;船舶20艘,其中:渡船4艘、挖沙船11艘、气垫船1艘、游乐船4艘;浮桥2座,分别是詹店镇武惠浮桥、北郭乡鑫舟浮桥。
记者:请你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薛新生:《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概括起来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理顺了水路交通管理体制。《办法》着眼新形势下加强水路交通管理和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进一步明确了水路交通管理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水路交通管理方面的职能和职责,对消除制约我省水路交通管理发展的体制性因素,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格局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是完善了内河航道及港口管理制度。《办法》规范了航道、港口(码头、渡口)建设秩序,明确了政府在航道建设中的职责,完善了航道建设投入机制;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作出规定,禁止在航道和港口水域从事养殖、种植、采掘、爆破,倾倒泥土、沙石、废弃物,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
三是强化了对船舶的管理。要求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首次规定浮桥承压舟必须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权证书。对船舶购置、船舶停泊区域作出了规定。规定了船舶航行、作业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和航行、作业不得出现的酒后驾驶或作业等八种行为。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四是规范了对水路运输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的职责。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等。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五是构建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机制。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水路交通管理职责,对过去管理责任不够明晰的浮桥和漂流活动管理进行了明确。强化了水运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六是规定了水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对于“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货物的;运载牛、马等大牲畜时,同时搭载其他乘客;运载机动车辆时,未进行人车分离的”,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办法》主要解决了哪些制约水路交通发展的突出问题?
薛新生: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航道建设中的职责,为解决航道建设资金投入不足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目前,我省内河航道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级政府,市、县两级政府投入比重比较小。《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并根据建设需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办法》根据航道是国家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的界定,明确规定“航道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为建立长期稳定的建设资金投入渠道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办法》分别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进行了区分和细化,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负责非通航水域采沙船(含水上附属设施)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保障方式,为建立稳定、统一的保障途径提供了政策法规层面的支持。目前,全省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有的是纳入财政全供,有的是差额供给,有的是从道路运输费中解决,还有的是自收自支,对履行监管职能带来较大影响。《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记者:《办法》解决了水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哪些热点问题?
薛新生:一是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浮桥的管理责任。浮桥渡运是一种新的运输方式,过去在管理上曾出现过争议。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明确规定,省交通运输厅为全省浮桥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办法》据此专门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浮桥的安全监督管理,同时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浮桥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晰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了体育部门为漂流的主管部门。漂流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兴的水上运动项目。我省已把漂流列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据此,《办法》明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记者:《办法》的亮点有哪些?
薛新生:《办法》有两个突出的亮点。一是明确要求“乘客乘坐船舶,应当穿戴救生衣”。这是我省认真分析水上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原因,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的特点规律,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作出的规定,将有效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中人员落水伤亡现象。
二是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在其管理船舶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根据船舶管理责任划分,不同种类的船舶分别归属不同部门管理。这一规定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管理,消除管理漏洞,也是我省对船舶管理的一个创新。
记者:下一步我县将如何加强水上安全管理?
薛新生:一是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和乡镇船舶(浮桥)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加强对水上安全生产和乡镇船舶(浮桥)安全管理的领导。沿黄、沁河乡镇要把乡镇船舶(浮桥)安全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门成立协调机构,主要领导要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具体抓。继续巩固和推行水上船舶(浮桥)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与村、村与船舶(浮桥)业主的安全责任制,做到措施得力,管理到位,问题解决,隐患消除。
二是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水上船舶(浮桥)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全县水上安全的监督协调工作;交通部门负责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农用船舶(指农村从事农牧业、渔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水上餐厅、水上浮动设施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城建部门负责公园水域内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等水上游乐设施的质量检查、检验;林业部门负责搞好园林区水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旅游部门负责景区游览船及水上娱乐设施(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的安全监督管理;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县内船舶生产企业的船舶建造质量进行安全监管,并负责公布船舶建造单位;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各种妨碍、破坏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妨碍依法行政的违法行为;河务、水利部门负责非通航水域采沙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浮桥的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2、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3、负责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4、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是要严格责任。各职能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分管区域内进行认真摸底排查,要建立健全船舶档案,登记造册,在船只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对这些船舶进行严格的管理,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依法没收,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杜绝水上安全事故。必要时,县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我县水上安全生产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