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自2005年5月开始,被告人赵甲、赵乙、赵丙三人承包了某医院风湿科。为招揽患者,三被告人在一些媒体发布医疗广告,称“首家引进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独创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术后无须长期服药。用疗效说话,让患者见证。只需一次手术,还你终身健康。治疗人员系国内首席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该广告内容就手术来源及疗效等均作了虚假宣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虚假广告。数十名前来就医的患者不仅未达到广告中所称的医疗效果,并不同程度地造成患者声音嘶哑的后果,其中有14名患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就医疗服务的技术来源、医疗效果、医生资历作虚假宣传,涉案患者基本未能达到广告宣传的医疗效果,并致使14名患者构成九级伤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法院遂以虚假广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甲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赵乙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赵丙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广告在市场经济中所起的作用积极,不可或缺。但有不少不法之徒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对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危害最大的是虚假医疗广告。
孙志强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于2006年专门制定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8个项目,不得含有8种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如果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孙志强认为,本案被告人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为谋取最大利益,四处发布虚假广告,宣称治疗方法系被告人多年研究、发明的,确保疗效,误导消费者,并造成多人伤残的严重后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