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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6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依法保障交通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
——副市长贾书君就《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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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实施。为了宣传贯彻好条例,便于社会公众对条例有一个比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记者日前专题采访了副市长贾书君。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答:在公路建设大发展的同时,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现象时有发生,既影响公路的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针对公路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切实把国家修建的公路保护好、利用好,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为交通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问:与《公路法》相比,条例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答:一是明确了执法主体,增加了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手段。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公路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是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机构。这不仅明确了公路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而且通过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方式,肯定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其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了其在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职能和地位。

  二是细化了《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关于建筑控制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关于防止街道化,条例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是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加大了打击破坏公路违法行为的力度。首先是增加了一些新的禁止行为,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等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其次是明确了在公路两侧设立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进行采砂活动的要求。

  四是完善了处罚规定。《公路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13条,而条例规定了19条,不仅条文数量增加,而且内容更加丰富。

  问:条例在让广大人民群众走“安全路”、“放心路”上,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进一步明确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养护职责,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二是对养护作业提出了要求。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而造成交通堵塞;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订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且作业期限超过30天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天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问:条例对治超工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一是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强化源头控制。

  二是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三是完善治超检查措施。条例不仅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监督检查,还规定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

  四是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切实遵守。包括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问:为保障条例顺利贯彻实施,我市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巩固和强化公路安全保护职能,确保公路管理机构独立、全面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许可、路政执法、超限治理、养护管理、路网运行监测、公路损毁抢修等法定职责。

  二是按照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两级政府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是逐步建立“层次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公路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公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四是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晓率。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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