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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九小”场所
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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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九小”场所
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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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全省“九小”场所(小旅馆、小网吧、小洗浴、小美容、小商铺、小饭店、小幼儿园、小诊所、小生产加工企业)和出租屋(包括社会单位租赁的员工集体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亡人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九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10项措施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二合一”的,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确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商业店铺留宿人员超过2人的,一律依法予以清理。

  五、人员集中住宿区域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一律责令拆除;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对在出租屋门厅、楼梯间存放电动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或违法使用明火的,责令立即清理,督促出租房屋业主设置电动车集中存放、充电专用房间或场所。

  七、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八、违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九、存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罚款。

  十、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被查封的场所或者部位擅自拆封或者使用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

  201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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