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第十二号
《焦作市促进重点项目建设办法》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立坤
2011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点项目建设,保证重点项目又好又快实施,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突出战略性、基础性和影响力、竞争力,能有效改善薄弱环节,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引领与支撑作用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工业项目总投资应在5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总投资应在2000万元以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总投资应在3000万元以上;
(二)采用高新技术并能有效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节能减排、民生改善项目;
(四)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按实施进度分为前期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开展规划、论证、相关手续报批,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当年预计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是指年内预计能完成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项目办)负责重点项目的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审计、公安、质监等部门协助市政府项目办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政府项目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重点项目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有关规定,参与拟订本市重点项目管理措施;
(二)提出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初步意见;
(三)负责市重点项目从前期工作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
(四)协助管理国家、省在焦建设的重点项目;
(五)督促、检查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工期等,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六)监督检查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和投资概算控制情况;
(七)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市重点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八)牵头组织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的关系,优先保证各类要素资源集中投向重点项目。
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性资金及政府投资公司资金,应主要用于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对重点项目收取的费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或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程序适当减免。
第八条 重点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重点项目一经确定,应集中财力、物力、人力按合理工期建成投产,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筛选平衡后,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项目办提出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的申请。
市政府项目办收到申请后,应向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重点项目计划的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重点项目计划。
凡列入国家、省的重点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为市重点项目主管单位,其主要领导是所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保障等方面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每年年初,各项目主管单位就各自责任分别向市人民政府递交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责任书,报市政府项目办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对暂时没有确定项目法人且列入市重点项目中的大型骨干项目,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组建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列出专项经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凡使用市本级政府融资性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应百分之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百分之百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百分之百符合国家政策。
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必须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并接受监督。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工业、农业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由市政府项目办和项目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科技、教育、文化、社会保障、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由市政府项目办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
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市重点项目,除符合条件自行招标的外,必须委托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和市政府项目办牵头,建立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洽谈制度,积极争取银行信贷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洽谈活动。
第十五条 市政府项目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项目法人配合,建立重点项目库及信息服务体系,健全重点项目工作档案,构建重点项目信息资料系统。
第三章 建设实施
第十六条 凡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项目应及早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实际条件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体网络进度计划,积极组织施工。进度计划应报市政府项目办备案,并依据总体网络计划,编制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派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密切配合施工,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各商业银行、投融资公司和其他投资方的投资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企业承担的自筹资金,应按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及时组织到位,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重点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对使用市本级政府融资性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做到百分之百不出质量问题、百分之百不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对使用市本级政府融资性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加强管理,百分之百实行预决算评审。市财政部门应按照工程进度和配套资金到位比例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加强重点项目审计监督。市审计部门要建立重点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制度,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统计报表制度。项目法人应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表及相关资料,由市有关部门或各县市区重点项目管理机构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政府项目办。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点项目领导包干督导制度。对省、市重点项目推行市级领导包干督导制。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省、市重点项目实行包干督导制,对所属项目定期进行现场督导。市政府项目办每月对省、市重点项目逐项督导一次,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导或驻地督导。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点项目观摩点评制度。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市性重点项目观摩点评活动,由市领导带队,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现场观摩点评各县市区、各行业重点项目的谋划储备、建设进展、外部环境和招商引资等情况,交流经验,全面促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督办制度。对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组织管理、外部环境、工程进度、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由市政府项目办视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督办、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单位被黄牌警告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项目参建单位被黄牌警告后,在限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更换项目施工单位、分解建设任务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实行例会和现场办公制度。重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出现重大问题,市政府项目办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议予以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必须落实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为重点项目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扰、阻碍重点项目建设。凡重点项目涉及的项目报批、规划设计、资金安排、征地拆迁、供水供电、铁路运输等事项,各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单位应优先给予解决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重点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收费目录和标准以外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条 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社会监督,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重点项目施工现场挂牌公示。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项目办应公布工程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重点项目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重点项目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 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重点项目的作用和意义,及时报道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奖惩
第三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市重点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试运营合格后,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竣工报告,由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重点项目管理机构及时组织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项目建成后应进行后评价,由项目法人委托咨询单位提出评价报告,按隶属关系报市政府项目办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重点项目申报国家或省优质工程,由市政府项目办进行初步审查,并按程序上报。对被评为优质工程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挪用、截留重点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审计、财政部门追缴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发布的《焦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十八号)同时宣告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