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金某、宋某先后加入一个传销组织。该组织人员从低到高依次为传销人员、业务组长、主任、科长、经理五个级别,以推销保健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2900元购买一份产品获得会员资格,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组织层级、计酬标准。2008年8月以来,被告人金某、宋某先后任该传销组织的经理,在辽宁、河南等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获利数十万元。
【庭审现场】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宋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析案】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由于《刑法》没有专门规定,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了打击的准确性。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孙志强说,本罪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打击的重点。如本案被告人金某、宋某作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引诱、胁迫其他人参加或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应予重点打击。但对于涉案的一般传销参与人员,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可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这有利于彻底瓦解、摧毁传销组织。
孙志强说,传销活动有多重社会危害,它瓦解了以亲情、友情、诚信维系的社会伦理体系,破坏社会稳定基础;侵犯了公私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引发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应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