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刘建章、梁战胜) 7月8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作“2009.11.24”抢劫杀人案主犯李超被市中级法院注射执行死刑。
2009年9月,罪犯李超伙同张海(已判刑)预谋抢劫,并多次在郑州市、焦作市踩点,但抢劫均未得逞,后决定到我市建设西路某家属院贾某家抢劫。同年11月24日20时许,李超、张海携带电击器等作案工具,骗开贾某家门入室。见贾某之妻郑某(被害人,殁年60岁)独自在家,张海乘郑某不备,将郑某按倒在地,李超持电击器将郑某击晕。二人对郑某实施捆绑后,抢走人民币9700元、美元56元、诺基亚手机1部、数码相机1部及项链、手链、耳环等。李超唯恐罪行败露,提议杀人灭口,张海按住郑某的下肢,李超对郑某扼颈,并持电话线、充电器线勒颈,致郑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李超自1994年开始,先后在其家中存放4支小口径手枪、1支气枪、544发小口径子弹、518发气枪铅弹及瞄准镜等物。经鉴定,其中3支小口径手枪被认定为枪支,子弹及铅弹均被认定为弹药。
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法院最后决定对李超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超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近日,最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核准省高级法院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