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2008年10月23日,某投资公司出资1000万元成立中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经有关部门验资并颁发营业执照后,该投资公司第二天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转出,后将空壳公司卖给周某经营。因经营不善和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外债390万元,无力偿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仅剩一个空壳,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遂申请追加原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其开办单位某投资公司在开办时抽逃注册资金,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法院遂裁定追加某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扣划其资金400万元(含利息)转给申请执行人,顺利执结案件。
【法官析案】 有限公司股东投入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是目前社会上比较常见的现象,这导致开办的公司本身是一个空壳,没有运转资金,无法正常经营,经营亏损、欠债也就在所难免,给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为使不法者不再逍遥法外,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券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由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孙志强说,本案中,某投资公司在开办中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注入资金1000万元,在公司成立的第二天又将注册资金从公司划走,显然属于抽逃注册资金行为。为维护法律尊严,法院裁定某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孙志强说,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抽逃注册资金不仅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