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立、张旭东)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中3名从犯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而主犯王甲却态度不积极,不愿赔偿。近日,中站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甲有期徒刑1年5个月,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
2010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王甲与本村村民王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互相厮打。后王乙跑到王丙家中躲避。随后,王甲打电话纠集罗某、薛某、薛某某、王丁(另案处理)将王丙家门敲开,在院内对王乙进行殴打。王丙在中间拦架,王甲等人继而又对王丙进行殴打。在此期间,王丁持匕首将王丙腹部捅伤。后经鉴定,王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程度九级。2011年5月23日,被告人罗某、薛某、薛某某赔偿王乙各项经济损失4.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分别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