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伟)近日,武陟县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评选“人民满意基层所(队、庭、室)”活动的意见》。决定在全县的派出所、交警大队、供电所、国土所、工商所、财政所、中心法庭、检察室中评选“人民满意基层所(队、庭、室)”。具体评选办法是每年12月份的代表活动日由县人大代表投票,根据各所(队、庭、室)的工作情况,对照七项评选标准,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所有受评所(队、庭、室)投票测评,并按满意率排出名次,然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在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单位中确定出若干个“人民满意基层所(队、庭、室)”。对评选出的人民满意基层所(队、庭、室)”,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予以表彰。
评选意见还要求,受评所(队、庭、室)要牢固树立勤政为民思想,把“让人民满意”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要对照评选标准,制定参评工作方案,组织动员所(队、庭、室)全体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参与评选活动。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找工作中的不足,采取有针对的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扎实有效的工作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