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刘女士
问题陈述:我购买了一套新房,价格为2000元/平方米,合同是2011年年初签订的。去缴纳房屋契税时,工作人员说我购房的价格过低,要按照市场价2700元/平方米缴纳,这让我觉得很不合理。
行动记者:许明霞
行动结果:针对刘女士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地税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像刘女士这种情况,虽然合同签订日期为2011年年初,但有可能是2011年以前购买的或者是通过熟人购买的房屋(赠与的按评估价格缴税),此房实际价格比当期市场价格或许要低些,但征收机关只能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格进行比对。像刘女士所说的购房价格为2000元/平方米,远远低于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格,征收机关有权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征收机关核定的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因此,这样收费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