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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 化解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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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7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参加工伤保险 化解工伤风险

作者:本报记者 石媛媛
  《社会保险法》7月1日正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这些新规的出台进一步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引起了群众的极大关注。图为市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群众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内容的咨询。
  本报记者 刘 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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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聚焦

  近日,网友【水叮当】在焦作论坛上发的一则求助帖子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水叮当】是我市某企业的一名职工,半个月前的他在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了意外事故,花了不少医药费,事后他了解到他所在的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水叮当】就上网发帖询问他这种情况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市医保中心的有关负责人在看到【水叮当】的求助后立即回复他,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这让【水叮当】感到非常的欣慰,而市医保中心的答复也让他在下一步申请赔付有了依据。

  是否非本人主要责任是区分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前提。这也是新《工伤保险条例》与原《工伤保险条例》不同之处。今年1月1日起,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的修订实施,对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新《工伤保险条例》与原《社会保险法》有何不同之处呢,参保范围有哪些,怎样才算工伤呢?敬请关注本期网谈。

  在线问答

  网友【大眼猫】:请问工伤保险应当怎样参保,出现工伤后应当怎样申请?

  市医保中心负责人:关于用人单位参保问题,关键是要提供用人单位的资格证明(如工商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职工身份及工资资料。未依法登记单位、被依法撤销的单位不得参加工伤保险。童工、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情况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在一个月之内申请工伤认定,只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方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网友【荷塘月色】:单位没有给我们买工伤保险,是不是违规了?我们怎么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市医保中心负责人:单位不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一种违法行为。广大职工可以向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人社部门将加大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如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被认定工伤后,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网友【冬天的雪】:大家都说工伤,那什么才是工伤?哪种情形才算工伤?

  市医保中心负责人: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条例对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三点:(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些都明确地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网友【小浣熊】:如果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怎么办?

  市医保中心负责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也随之终止,不存在旧伤复发的问题。

  网友【芭比娃娃】:什么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内享受哪些待遇?

  市医保中心负责人:《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记者连线

  记者:近年来,由于我市工业强市战略的实施和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企业落户我市,为市民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的同时,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我市工伤保险事业目前的发展现状如何?

  市医保中心负责人:我市工伤保险统筹自2002年开展以来,经过几年的运行,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政策的了解越来越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也在稳步增长,参保人员的结构不断趋于合理,二、三类企业特别是生产一线的职工参保人数占了65%以上,工伤保险统筹效果逐渐显现。截至目前,全市参保人数达到了251200人。

  记者:工伤保险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制的一个新兴险种,您是否可以对工伤保险进行简短的介绍?

  市医保中心负责人:工伤保险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一个险种,和商业保险自愿性不一样,它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种强制保险。工伤保险是针对工伤引起的工伤医疗和其他工伤待遇,在工伤医疗上,没有“起付线”,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全额支付符合工伤治疗规定和药品目录的治疗费用。其中最大的区别是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记者:此次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与原来的条例相比有哪些亮点?

  市医保中心负责人:这次《条例》的修改主要有六大亮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现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人社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同时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此外,新《条例》对方便用人单位参保、再次和复查鉴定期限等内容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报记者 张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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