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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负义务而均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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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7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双方互负义务而均未履行
一方申请执行被裁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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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2007年5月,某建筑公司经招投标,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等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于2010年6月作出判决,判令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650万元;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房地产公司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履行法院判决。2010年7月,某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房地产公司。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作为判决确定的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立案。但因某建筑公司自身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此不宜立即强制执行,遂裁定中止执行。

  【法官析案】

  对于法院的处理意见,某建筑公司很想不通,认为法院既然已对案件立案执行,某房地产公司也有履行能力,而法院却不予执行。事实上,这涉及到互负履行义务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本案即是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双方各自享有权利,又同时承担义务。如某建筑公司享有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但同时又承担向某房地产公司交付工程竣工资料的义务。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处理这种情况时极易产生分歧。

  孙志强说,对某建筑公司的执行申请应予立案。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6个条件: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工程款650万元的义务,某建筑公司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符合法院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但是孙志强说,本案不宜立即强制执行,而应暂时中止执行。虽然法院对执行申请进行了立案,但从判决的内容可以看出,案件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申请执行人只有在履行了自己的判决义务后,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由于互不信任,不履行各自的义务,并要求对方先履行判决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一方履行义务后再恢复对另一方的强制执行是合适的,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案件的尽早结案。

  孙志强认为,此案的病根在于诚信的缺失,即双方互不信任,唯恐自己先履行后对方不履行而吃亏,因此也只有诚信才能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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