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拟在全市范围内选任市检察院第三届人民监督员,任期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23周岁;
(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五)身体健康。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四)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
(五)其他因职务或工作经历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二、申请方式及有关事项
(一)申请方式: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愿意担任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各界人士,可以由单位推荐,也可以由公民个人自荐申请。报名人员应当到报名地点现场报名,填写《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二)报名时间:7月27日至8月2日。
(三)报名地点: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各县市区检察院办公室。
(四)联系人及电话:郑丁豫,3570080。
三、确定人选及公示
报名结束后,市检察院将按照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对被推荐或本人申请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公民进行考察,根据综合考察结果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人选并向社会公布。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201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