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丰舒潍、李光远 实习生刘诗雨)在我市昨日召开的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委员们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六项具体意见或办法。其中,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等内容,掀开我市公积金管理的新政风暴,将进一步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同时限制投机性购房,有利于规范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个贷政策调整,首贷房有优惠,投机购房受限
此次通过的《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意见》规定,自2011年8月2日起,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意见指出,为继续发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性优惠作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且购房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
此外,新政策还对申请人住房贷款套数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说明。此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部委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购房范围及实行差别化信贷等进行规范的,以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投机性购房。
“商转公”办法减轻职工经济负担
对于一些以前没有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只好办理商业贷款的职工,新通过的我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可谓是个好消息。该《办法》规定,凡是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并且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商转公”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出具由原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申请办理“商转公”的房产必须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且该房产没有其他法律纠纷;办理“商转公”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借款人申请“商转公”时其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合法的房产权属证明。
该《办法》同时明确,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取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贷款限额,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该房屋评估价值的70%。
“冲还贷”规定增加可支配资金
“冲还贷”是指已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委托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系统自动扣划方式,将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归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冲还贷”的种类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全部冲还贷款本息。指的是借款人使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全部冲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无法全部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利用其他自有资金及其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另外,还有一种是逐月冲还贷款本息,是指将每月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冲还其当月应还款本息。
会议通过的《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暂行规定》,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发展实际,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将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压力,增加借款职工个人可支配资金,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
该规定还对“冲还贷”的对象及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冲还贷”对象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自住,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申请“冲还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或配偶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信誉良好,申请逐月“冲还贷”时,借款人为正常还款状态;借款人必须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一次性冲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冲还后账户余额不少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