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地说,让你荒了田,抛了家、弃了学去相信“神”的是邪教;宣扬“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的是邪教;鼓吹入了“教”能治病,能消灾避难的是邪教;欺骗、威逼妇女受教主凌辱的是邪教;说传统宗教过时了、要信新“神”的是邪教;非法聚会时鬼鬼祟祟、乱喊乱叫、乱唱乱跳的是邪教;让你用骗人的手段诱使他人加入的是邪教;加入后不让退出的是邪教;把社会、政府、普通老百姓当成“魔”的是邪教;以“神”的名义煽动成员对抗政府的是邪教。准确地说,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的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一定义有三层含义:一是邪教组织在形式上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二是神化首要分子,散布迷信邪说蒙骗他人;三是对成员实施精神控制,以达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 (王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