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在农(畜)产品种植、饲养、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八)销售失效、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准产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下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