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实施。为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特公告如下:
未按规定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于2011年8月31日之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单位,若没有实现全员参保或者少报缴费基数,应当于2011年8月31日之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对逾期未办理的单位,我局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201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