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财产行为税管理的工作要求,近期山阳区地税局开展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清查工作,为方便各位纳税人了解本次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清查范围:负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清查内容:2010年“三税”税源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以及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后,自用房产纳税人2011年房产登记及税款缴纳情况。
3.财税[2010]121号文件相关内容: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本通知自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
4.未登记土地、房产的处理:在山阳辖区有土地、房产而未在山阳区地税局登记的纳税人,请及时到辖区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山阳辖区纳税人应根据上述内容,认真填写清查表,数据要求真实完整,并于2011年9月15日前携带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到辖区税务机关办理房屋登记变更事宜。希望各位纳税人积极配合我局开展的“三税”清查工作,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构建和谐稳定的征纳关系。
此致
敬礼
山阳区地方税务局
201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