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焦煤集团:
为切实加强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排查处置各类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市安委会决定对全市化工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领导联系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系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
二、联系形式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及本行业领域化工生产企业建立逐级安全生产责任联系制度。每个化工生产企业明确一名县级联系领导,明确一家安全生产责任联系单位,明确一位安全生产责任联系人,联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主要职责任务
(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联系化工生产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
(二)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联系化工生产企业安全工作安排、安全机构建设、安全资金投入、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联系化工生产企业日常安全检查情况,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主要危险有害物质储存设施、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实时监控情况。
(四)负责督促检查联系化工生产企业安全应急预案制订和救援演练情况。
(五)帮助联系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方面需外部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化工生产企业领导联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各联系单位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针对联系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具体情况、重点工作、突出问题、隐患整改等,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
(二)联系领导和具体联系责任人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联系化工生产企业(每月至少一次),对联系企业要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焦政文〔2011〕133号)所确定的级别加强管理,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督促企业加强隐患整改治理,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需外部协调的有关问题。
(三)认真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到联系化工生产企业督导工作要从廉从简,不得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联系单位联系期限为一年,第二年市安委会重新明确。
(五)联系单位要定期向辖区政府安委会汇报联系工作情况,6月底报送半年工作小结,年底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焦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