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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否"扶起"摔倒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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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1年9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律能否"扶起"摔倒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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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和道德,

  究竟是谁把谁给撞了?】

  

  最近,这样的事件发生多起:老人倒地无人扶,旁边是一群保持安全距离围观的路人,有人想伸手搀扶,又有人出言阻止……

  无数人在发问,我们的社会道德怎么了?

  值得分析的是,为什么法律会有“从常理分析”得到“必然”、“定然”的推断?“常理”不正是社会道德现状的反映吗?

  法官眼中的“常理”是,如果不是你撞的老人,自然不用扶,更不用送去就医。可悲的是,我们在现实中的感受,确乎如此——活雷锋,毕竟不是社会的常态。而同样的事情,倘若发生在一些文明程度高的国家,路遇病患或需要帮助的人,几乎总有人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或许,这是因为他们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后顾之忧,不会有“不是你撞的你就不必扶”的“常理”——就像新加坡的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

  那么,法律和道德,究竟是谁把谁给撞了?这就像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难以定夺。事实上,社会秩序本来就遵循着一个从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

  不过,现行法律虽无法超拔于社会习俗存在,但法律对于引导甚至重塑社会文明、道德规范,并不一定存在冲突。比如,倘若法官能坚持不受舆论干扰,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以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司法原则,而不是轻率地推出一个证据模糊、是非含混的判决,那么,恐怕给社会道德走向带来的负面效应要轻得多。

  如果更进一步,在社会道德摇摇欲坠的时候,请法律出手援救呢?曾经从戴安娜车祸纠纷中获悉,英国设有“见死不救罪”:如果“没有对涉险人士予以协助”,就会面临法律惩罚。为了匡扶社会道德与正义,立法能否助一臂之力?如果见义勇为有奖,而见死不救可能涉嫌犯罪,那么,被摔倒的社会道德或能有被扶起的可能。

  依靠法律拯救道德,确实不得已。法律只是扶助道德之一途,在经济急剧增长、城市不断扩张中,曾经倚仗熟人社会道德压力来规制行为的文化传统,正岌岌可危,在情感约束越来越少的“陌生人”社会里重建道德规范,我们还任重道远……

  

  【司法活动不应偏离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的轨道】

  

  天津“许云鹤案”尚未尘埃落定,福州、武汉等地接连发生的老人摔倒而无人帮扶事件,再次引发热议。综观这些议论不难发现,仅从道德和心理角度来看,几乎没有人对路遇伤病者应及时施以援手持否定意见,所谓的“纠结”在于,救助伤病者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影响人们对助人后果判断的最直接因素,当数1年多前南京彭宇案的结果和今年6月天津许云鹤案一审结果。在这两起案件的审判中,人们都看到了法院“疑罪从有”的断案思维和对“和稀泥”式审理结果的追求。如此司法行为,即使被告人最终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会让人们担心惹上耗时费力的官司而对救助他人心生恐惧。

  诚然,司法活动不应被舆论左右,道德审判也不能取代法律裁决,但司法活动如果偏离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轨道,显然与国家设立司法制度的初衷相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不容有丝毫扭曲。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以所谓的“常理”为基础推断出的判决,也许在个案中有利于年迈体衰的“弱者”一方,但从社会普遍意义上审视,必然伤及社会公平正义,使其他年迈体衰的“弱者”在身临险境时因缺乏及时救助而险上加险。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因老人摔倒而起的纠纷中道德审判越位问题。以“许云鹤案”为例,在纠纷乍起乃至法院尚在审理的情况下,“‘彭宇案’重现”“好心司机救人反被诬”等“标签”便频频见诸一些媒体,发言者的主观随意性不亚于彭宇案、许云鹤案的一审判决。脱离事实依据而随意挥舞的道德大棒,既可能干扰司法、影响案件审理质量,也容易强化“好心没好报”的负面预期,放大社会道德滑坡。

  应当看到,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会因为时代变迁而过时,更不会因为不时出现的“救人官司”而失色。从长江大学勇救落水少年而献出生命的3名大学生到只身赤手承接坠楼女童的杭州“最美妈妈”吴菊萍,再到“7·23”动车事故发生后奔忙在救人现场和献血路上的温州市民,无数英雄的义举让人坚信,扶危济困、助人为乐仍是社会主流,善念与真情依旧蕴藏众人心中。

  被救者对救人者发生误会并不可怕,怕的是“讹人”与“逃责”之间的恶意对抗。化解这种对抗,需要以司法为代表的公权力秉持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需要人们在纷纷扰扰之中保持冷静与理性,进而共同悉心维护好扶危济困的每一丝善念。

  

  【国外为见义勇为立法

  让"伸出援手"无后顾之忧】

  

  加拿大:施救因疏忽造成伤害不担责

  “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中的一条规定。在加拿大,制定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是为了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

  美国:见危不救可能构成犯罪

  在美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和具体内容因州而异。有些州的法律并不保护普通人,仅仅保护受过急救训练并得到医疗保健机构颁发证书的人员。如果施救者既没有受过施救训练,也没有获得证书,则此人在施救过程中产生差错的话,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普通美国公民并没有救援陌生人的义务,但也有一些州例外,如明尼苏达和佛蒙特州要求,在紧急事故现场的人必须对需要救助者给予合理的协助。明尼苏达州甚至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新加坡:被援助者反咬一口有重罚

  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 吕林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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