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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拒绝邪教”活动
法律法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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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政府于1999年7月22日取缔法轮功邪教。

  ●党和政府处理邪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

  ●公安部发布的取缔“法轮功”通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9年7月22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据此,特通告如下:(1)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他标识。(2)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散发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3)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聚众进行“会功”、“弘法”等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活动。(4)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5)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6)禁止任何人组织、串联、指挥对抗政府有关决定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国对在互联网上传播邪教内容有何规定?

  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和信息。违者将依法处置。

  ●我国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对邪教组织要坚决依法取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两次就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为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此外,邪教活动违反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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