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某财产保险公司因妨害执行被罚款30万元,并于9月5日收到了法院的罚款决定书。该公司不服该罚款决定,于9月9日向某速递服务公司投递罚款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上级法院对罚款决定进行复议,要求撤销该罚款决定。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对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而该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间,丧失了申请复议的权利,遂依法驳回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原罚款决定。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这既是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要求,也是对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时间要求。其目的在于保证法院及时解决民事争议,提高审判效率,避免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以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简单地讲,就是当事人在进行诉讼行为过程中必须遵守时间限制。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正当理由,又没有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法院可以认为行为人放弃了某项诉讼权利,行为人就必须自己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一审结束后想上诉,必须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其上诉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超过了这15天的期间,就失去了上诉权。
孙志强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耽误了期间并非是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发生了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由,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者当事人突患重病、遭遇车祸等。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间的申请,该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出。顺延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孙志强说,本案中,某财产保险公司于9月5日收到罚款决定,如不服提出复议应在9月8日之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但其却在9月9日提出,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间。因此,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对此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