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小豹
见习记者 王水涛
即将过期的1372件自热食品卖给消费者后,消费者使用时不能自热,销售商认为是产品质量问题而要求退货退款,可生产厂家认为是销售商让产品受潮,致使出现上述问题。9月28日,经过质监人员近10个小时的协调,这起食品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签下了调解协议。
今年春天,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爱丽茅台酒类经销店负责人王爱丽在焦作市乔仕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2140件自热食品,产品生产日期为4月1日,还有部分产品的生产日期为3月28日(保质期均为半年),价值11余万元。今年8月,王爱丽接到客户反映,自热食品出现加热时间延长甚至不能加热的情况。经对购进的这批产品抽样检查,王爱丽发现这些食品要40多分钟甚至一个小时才能热,部分食品无法加热,加热时间远远超出产品说明中的“只需8分钟”。于是,王爱丽认为这批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自垫运费2000余元将1372件自热食品退回焦作市乔仕食品有限公司。随后,在与焦作市乔仕食品有限公司协调退货退款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9月27日,王爱丽向我市质监部门进行投诉。
9月28日,3名执法人员赶到位于中站区的焦作市乔仕食品有限公司仓库内,对其接收的王爱丽返回的货物进行现场试验。执法人员在对王爱丽返回的1372件自热食品随机取样后,按照产品外包装的说明进行加热,发现均不能自热。而执法人员对张先生在仓库内提供的2011年4月25日生产的一批自热方便面按照产品说明进行加热时,却能正常自热。
16时许,张先生与王爱丽对此各持一词,均认为是对方的责任。随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解。18时许,经过近10个小时的调解,王爱丽与张先生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继续合作,由焦作市乔仕食品有限公司回收王爱丽从其公司购进但尚未销售的所有自热食品,并分批向王爱丽提供等量的新产品,而该批新产品所需运费由张先生与王爱丽各自负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