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丰舒潍 见习记者张璐 通讯员郎昆)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避免其他缴存者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受侵害,该中心针对自主缴存者贷后停缴的情况,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情况,制订了《焦作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补充协议》。
据了解,为有效支持我市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改善个人家庭居住条件,进一步提升我市职工住房保障水平,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社会保障功能, 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实现安居乐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去年3月制定了《焦作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指出,自主缴存人员连续缴存一年以上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按《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主缴存者在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权利的同时,需要履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然而,办法实施的一年多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自主缴存者取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后,每月仅偿还本息,不再足额连续缴存,使其他缴存者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该中心在补充协议中规定:如果借款人(缴存者)未履行或者不能连续履行(包括借款发放后至借款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借款人应当从其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之日起不再享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借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如遇利率上调或下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造成逾期的,执行原合同的罚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