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规程(二)
如何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提取条件及所需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2)不低于30%的首付款收据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2)契税完税凭证;(3)具有资质的评估部门对交易房屋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或加盖房管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房屋坐落农村的:(1)户口簿;(2)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土地使用证);(3)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书;(4)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建房证明。
注:须夫妻一方有一方户籍在建房所在地。
房屋坐落城镇的:(1)户口簿;(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3)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书;(4)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
4.参加集资建房的:
(1)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批文;(2)分房方案(包括建房地址、小区名称、户型、楼号、单元、户号、面积、单价、总价等);(3)不低于30%的首付款收据。
5.购买征(迁)安置房的:
(1)征(迁)补偿协议;(2)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30%以上的付款收据;(3)安置房证明;(4)资金补偿卡。
6.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二手房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7.一次性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
(1)借款合同;(2)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3)房贷银行提供的当日还款对账单。
8.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需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民政部门颁发的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及单位证明。
10.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2)一年内10万元以上的医院收费凭条及单位证明。
注:1.以上提取业务都需要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申请书》,加盖单位印章或单位主管住房公积金部门印章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直系亲属的,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支取时间应在有效证明材料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3.首次购买自住住房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可以为20%。
二、提取额度
职工申请部分提取,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配偶、直系亲属账户内的余额,但提取额度不超过该项支取的总金额。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是独生子女家庭。
三、办理流程和时限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中心业务大厅、县市区管理部受理并初审→中心支取科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支付办结
办理时限:办结时间为3个工作日。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