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在侵财刑事案件中,法律使用上经常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个概念,那么,被害人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在什么情况下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可提起民事诉讼呢?侵财类型不同,致被害人提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不同。下面一起案件就属非破坏性侵财犯罪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才可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案情回放】
被告人刘某以合伙开铁矿为由骗走被害人邹某110万元,并将钱财挥霍。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刘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邹某为追回自己的损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邹某因被骗遭受损失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受理。
【法官析案】
本案之所以对邹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主要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问题。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进一步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最高法院于2000年12月制定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其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邹某虽因被骗损失110万元,但其人身既没有受到伤害,财物也未被毁坏,显然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那么,邹某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失该如何处理呢?孙志强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本案中,如果经过司法机关追缴或者被告人刘某退赔,仍不能补偿被害人邹某的损失,那么邹某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解决。当然,由于被告人往往会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刑罚,甚至有的刑期会很重,履行能力十分有限,因此,被害人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偿还能力等案件情况,然后慎重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