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玉明、范小凤)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结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刑事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08年5月,受害人与被告人宋某达成协议,租用宋某的牛场存煤。从2008年6月起,受害人陆续往宋某的牛场存煤2100吨。2009年9月6日晚上,被告人宋某利用自己手中留存的牛场大门钥匙,乘深夜无人之机,将受害人存放在牛场内的416.3吨煤盗走。后宋某将该煤以每吨32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联系好的买家,获得赃款13万余元。宋某卖煤时,对买方谎称牛场内的煤系自己所有,并让买方提供铲车、自卸车等装卸、运输工具。事后,宋某假装不知煤已被盗,到受害人家中询问存煤情况,并告知受害人的妻子煤少了。后经鉴定,被盗煤的价值为2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对被告人宋某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