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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流程
武陟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
通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和领取金额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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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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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城乡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根据《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城乡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武陟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现役军人可以不参保)。

  第三条 城乡养老保险实施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五)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是全县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具体负责城乡养老保险经办事宜。

  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城乡居民户籍及家庭关系的审核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确认享受优抚政策军烈属的资格认证工作。

  县人口计生委负责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的资格确认工作。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等级审核确认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社区)负责本辖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乡(镇、区)人社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乡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村(街)委会成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村(街)人社站”),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待遇申报等工作;合作银行在每村(街)确定1—4名协管员,负责居民的缴费和保险金支付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城乡养老保险业务由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乡(镇、区)人社所、村(街)人社站具体经办。同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协助做好组织发动、政策宣传和材料收集上报等各项基础性工作。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保险费征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并负责报表统计、政策宣传、受理咨询、查询和防冒领等工作;对乡(镇、区)人社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乡(镇、区)人社所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工作所需材料的收集、审查和上报,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审查,录入信息系统;负责受理举报、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向参保人员发放相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并协助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管员(以下简称“村(街)协管员”)具体负责本村(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收缴保险费,发放养老金,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本人到户籍所在村(街)人社站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附表一)。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街)协管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参保登记应携带: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没有第二代身份证,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本人及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保人员提供个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待遇领取人员提供个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四)特殊参保群体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出务工人员参保由其直系亲属将《参保表》寄至本人,本人填写签字后寄回,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办参保登记手续。

  (六)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村(街)协管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街)委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乡(镇、区)人社所。

  参保人员材料齐全,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由村(街)协管员为参保人员填写《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以下简称“《缴费证》”),并粘贴照片。乡(镇、区)人社所审核无误后,加盖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印章。

  《缴费证》上的基本信息应与身份证的信息一致,社会保障号须按照县人社局规定的编号规则执行(41河南+08焦作+23武陟+××乡镇编号+××村(街)编号+××××个人编号)。

  《缴费证》不得涂改、转借,涂改、转借无效。

  第九条 乡(镇、区)人社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在2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整理后存档,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对60岁以上人员的档案材料报送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集中存放。

  第十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复核无误后(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参保变更登记。变更内容包括:缴费档次、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乡(镇、区)人社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附表二)。乡(镇、区)人社所经办人员根据参保人员填写的《变更表》,检查相关证件和材料是否齐全,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复核无误后,对城乡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县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终止登记。

  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街)人社站提出终止登记申请,填写《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终止登记表》(以下简称“《终止登记表》”,附表三),村(街)协管员初审后,签字并加盖村(街)委公章。

  办理终止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三)跨统筹区域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四)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三条 乡(镇、区)人社所应检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交的《终止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初审无误后,将终止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复核无误后,对城乡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该参保人员的终止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生成《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两联),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四章 参保缴费

  

  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及产生利息收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一)个人缴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缴费补贴。省、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县财政对缴费档次选择为600元、700元、800元的参保人,每人每年补贴15元;对缴费档次选择为900元、1000元的参保人,每人每年补贴20元。

  (三)特殊群体缴费补贴。县财政为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代缴后参保人仍享受省、市两级政府缴费补贴);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补贴45元;对参保缴费的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双方年龄都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

  第十五条 城乡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为集中缴费期,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标准如有调整,县人社局将按上级文件精神予以公布。

  在集中缴费期内,乡(镇、区)人社所通过城乡养老保险系统生成以村(街)为单位的《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表》(附表四),交村(街)协管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养老保险费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直接交给村(街)人社站协管员,协管员在《缴费证》上填写缴费年度及金额,并签字(盖章)确认。

  (二)直接缴至武陟县城乡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参保缴费人员凭金融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村(街)人社站或乡(镇、区)人社所或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三)通过金融机构代扣方式缴纳保险费。

  (四)经县人社局批准的其他缴费方式。

  在启动实施阶段,原则上采取第一种缴费形式。

  第十七条 参保缴费人员可凭《缴费证》或身份证到乡(镇、区)人社所或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核查缴费情况,打印《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五),或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帐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咨询系统或其它通讯平台查询相关信息。若发现缴费情况不一致,应立即向乡(镇、区)人社所或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举报。

  第十八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到账凭证,及时核对乡(镇、区)人社所提交的《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表》,确认无误后,将个人缴费信息导入城乡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打印《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两联,附表六),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九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乡(镇、区)人社所,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二十条 每年集中缴费期间,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根据县民政局、人口计生委、残联审核确认的烈士遗属、45周岁以上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重度残疾人参保情况,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城乡养老保险代缴资金和补贴资金,划拨到城乡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及时将财政代缴和补贴人员名单反馈给乡(镇、区)人社所,乡(镇、区)人社所将人员名单以村(街)为单位反馈给村(街)人社站。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进行补助或资助的,村(街)协管员应于缴费时间内的每月15日前向乡(镇、区)人社所提交《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七),并将应缴纳金额存入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指定账户。

  乡(镇、区)人社所核对无误后,将《集体补助明细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0日前将《集体补助明细表》上报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提交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输入城乡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系统将集体补助金额计入个人账户,打印《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两联,附表八)存档。

  第二十二条 2011年7月1日实施时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城乡居民,以后本人自愿参保的,应从2011年起开始补缴。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补缴应按补缴时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补缴不享受各级财政缴费补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乡(镇、区)人社所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附表九),乡(镇、区)人社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提交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根据资金到账凭证,在城乡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两联,附表十)存档。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原则上以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的城乡养老保险个人账号编码。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村(街)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记入“政府补贴”。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将个人缴费额和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打印《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缴费补贴汇总表》(两联,附表十一),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年内单利,逐年复利。每年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中断缴费的,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按照规定封存其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连续计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恢复缴费的,恢复个人账户记录。

  第二十七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于每年12月31日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收支相抵余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乡(镇、区)人社所应当及时受理并上报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城乡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通过乡(镇、区)人社所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参保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策补贴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由中央财政、县财政每人每月分别出资55元、15元建立,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累计金额、政府累计补贴、账户累计利息)除以139。

  政策补贴: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其基础养老金县财政补贴每月增加2元;且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其基础养老金县财政补贴每月再增加3元(共计5元)。

  第三十一条 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二条 乡(镇、区)人社所按月通过城乡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名单,交村(街)协管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村协管员收到乡(镇、区)人社所提供的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名单后,应在村(街)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无误后,逐一通知当事人准备相关材料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三十三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当月15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村(街)人社站填写《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附表十二),村(街)协管员初审无误后,签字并加盖村(街)委公章。乡(镇、区)人社所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对参保人员的城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审查,并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附表十三),并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于每月25日前根据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四),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城乡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批准的领取养老金人员名单报县人社局备查。

  第三十四条 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个人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输入城乡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

  参保人员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次月的月末,凭公民身份证原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个人银行存折和银行卡,凭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支取养老金。

  第三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到村(街)人社站填写《参保表》和《待遇申请表》,村(街)协管员初审其参保资格和待遇领取资格并进行公示,经乡(镇、区)人社所审核、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复核无误后,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

  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的子女有一人未按《城乡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参保的,不具有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

  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的子女以自然家庭为单位,主要指儿子(含养子、男到女家的女婿)、儿媳(含养子媳、男到女家的女儿)、未出嫁的女儿。家庭成员户口是否分设不作为审核其待遇领取资格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于2日内报告村协管员,村协管员于3日内报告给乡(镇、区)人社所,乡(镇、区)人社所应立即进行专项登记,并通过城乡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和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持火化证明(宣告死亡证明)和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含法律文书、公证文书)到村(街)人社站填写《终止登记表》,村(街)协管员签字加盖村(街)委公章后,到乡(镇、区)人社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县城乡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乡(镇、区)人社所应及时受理并上报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九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于每年初对城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数和资金进行预测,编制《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明细表》(附表十五),报县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暂停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四十一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按年度对城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城乡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转移到县外的,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将其城乡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缴费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其城乡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四十三条 县外参保人员转入本县的,参保人员需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街)人社站提出参保申请和关系转移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和《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以下简称《转移申请表》,附表十六),经转入地村(街)协管员初审签字并加盖村(街)委公章后,到乡(镇、区)人社所办理养老保险转入手续。乡(镇、区)人社所经办人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审查无误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表》和《转移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在城乡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开具《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转入接收函》”,附表十七),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转入接收函》通过城乡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发给转出地县(市、区)经办机构。

  转出地县(市、区)经办机构在城乡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接到《转入接收函》,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四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乡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条 城乡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八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豫财会〔2010〕48号)、《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豫财社〔2010〕110号)的规定,规范基金会计核算,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五十条 城乡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一条 每年年初,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编制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初,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根据当年城乡养老保险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和缴费补贴年度计划表》(附表十八),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将财政补贴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协调县财政部门在财政补贴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根据当年城乡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与县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和财政局要严格执行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拨付。

  第五十三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收支平衡决算。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编制财务报告,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乡(镇、区)人社所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城乡养老保险档案。

  第五十五条 业务资料按原始资料和生成资料分类,按处理时间排序,业务基础数据应按发生日每日备份、保存归档。

  第五十六条 每年度档案应根据保管期限的不同,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类型分别编制档案,目录编号由年度号、案卷号和目录号组成。

  信息系统保管的基础数据和参保登记、终止登记、关系转移、缴费变更等纸质档案按永久类保管;业务经办表格及相关手续按长期类保管;各类业务汇总表格按短期类保管。

  第五十七条 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档案清点交接手续。

  

  第十章 统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乡(镇、区)人社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结果,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五十九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乡(镇、区)人社所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工作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六十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乡(镇、区)人社所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一章 稽核与内控

  

  第六十一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内控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险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

  第六十二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重点稽核城乡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三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二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六十四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乡(镇、区)人社所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养老保险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六十五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乡(镇、区)人社所要积极开展城乡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六条 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应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和乡(镇、区)人社所每年应在行政村(街)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和乡(镇、区)人社所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村协管员在城乡居民《缴费证》上签字(盖章)确认收取养老保险费,未及时上缴到城乡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由合作银行于48小时内先将所差款额(含个人所缴的养老保险费、各级财政补贴以及利息)划入基金专户中差错人的个人账户,然后按贪污侵占社会保险基金论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乡(镇、区)人社所和县城乡养老保险中心经办人员未及时将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上缴城乡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按贪污侵占社会保险基金论处,责令其将所差款额(含个人所缴的养老保险费、各级财政补贴以及利息)补缴至差错人的个人账户,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其受益人或继承人未及时告知村协管员,造成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论处,责令其受益人或继承人无条件退还,并处2-5倍的罚款。

  已经领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养老金)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骗取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所缴保险费不再退还,并入城乡养老保险基金;领取有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的,按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论处,责令其无条件退还,并处2-5倍罚款。

  违犯本条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城乡养老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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