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今日武陟/专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流程
武陟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
通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和领取金额测算表
焦作日报 | 焦作晚报 | 焦作网 | 焦作论坛
上一期  下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0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武陟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
通告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 jzsjb 到 10658300 即可订阅《焦作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登录 焦作网t.sina.com.cn/jzwww焦作手机报t.sina.com.cn/jzsjb) 官方微博参与互动
 

  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将于2011年10月起全面启动实施。为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保障此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及产生利息收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一)个人缴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缴费补贴。省、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县财政对缴费档次选择为600元、700元、800元的参保人,每人每年补贴15元;对缴费档次选择为900元、1000元的参保人,每人每年补贴20元。

  (三)特殊群体缴费补贴。县财政为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补贴45元;对45周岁以上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年龄均在45周岁以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四)补缴保险费。参保人年度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缴年度从2011年度起,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养老金计发标准: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策补贴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由中央财政、县财政每人每月分别出资55元、15元建立,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累计金额、政府累计补贴、账户累计利息)除以139。

  政策补贴标准: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其基础养老金县财政补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且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其基础养老金县财政补贴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共计5元)。

  四、养老金领取:截止2011年6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离退休待遇的居民,不再缴费,直接享受每人每月70元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全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从今年起,应按规定参保并按年缴费至60周岁;参保人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待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

  五、参保手续办理: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自然家庭为参保单元,以村(街)委为单位组织缴费,参保人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本村人社站填写《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办理参保或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一)所有参保手续必须本人签名或按指印确认,外出务工人员参保可委托直系亲属将相关表格寄去,填写后寄回,办理登记手续。

  (二)重度残疾人、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和享受优抚政策的烈属等人员参保,必须提供县残联、人口计生委和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

  (三)村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为参保人提供缴费资助的,填写《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由乡(镇、区)人社所出具资助票据。

  (四)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和领取离退休金的人员,不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否则,一经查出,所缴参保费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再退还;领取待遇的,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论处,无条件退还,并处2至5倍罚款;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参保人待遇终止。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各级财政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其继承人应及时告知协管员或乡(镇、区)人社所,填写《武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终止登记表》,继承人未告知仍领取养老待遇的,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论处。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3上一篇  下一篇4  
 
   
   
   

焦作日报社数字报刊  地址:焦作市山阳路56号 焦作日报社主办  邮编:454002  电话:0391-3924268
豫ICP备05017631号
所有内容为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