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工商部门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2.除了食品经营者之外,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柜台出租者及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什么义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七)项义务的,工商部门将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不履行上述第(四)、(六)项义务的,将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
4.《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是什么?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但为了减轻经营者的负担,《食品安全法》同时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